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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提領鉅款 當心補課遺產稅~稅務規畫應納入每個人的理財規畫範疇
2008/06/05 22:30:35瀏覽1057|回應0|推薦3
           稅務規畫應納入每個人的理財規畫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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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提領鉅款 當心補課遺產稅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370908.shtml

狗急跳牆最容易做出錯誤的遺產稅規劃。很多有錢人在重病期間提領鉅額現金,以為錢只要不在自己名下,就可以規避遺產稅,反而引來國稅局調查資金提領後的去向,弄巧成拙被補遺產稅的例子多不勝數。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發現,很多有錢人的通病,就是得知自己將不久於人世,急著把現金全部從銀行帳戶提領出來,怕以後被當作遺產課稅,反而引起國稅局注意,成為追查資金流向的目標。

某建商甲君不幸罹患慢性疾病,因為聽到朋友說,如果不趕快把銀行戶頭裡的錢領出來,以後都會被課遺產稅,因此在死亡前的七、八個月期間,陸續從銀行提領2億餘元的現金出來。其實此筆款項是甲君與其他四名共同合夥人預計進行土地開發的資金,五人以隱名合夥的方式簽約合作,甲君只是擔任資金保管人,因為擔心被課遺產稅,才會把錢都提領出來,藏在保險箱。

但甲君過世後,國稅局發現他在生前提領鉅額現金2億餘元,且資金流向不明;而四名共同合夥人當初是透過人頭或三角移轉的方式,將資金匯給甲君,擔心自己身分曝光,導致甲君家屬有所顧忌,無法向國稅局合理交代資金去向。最後國稅局核定,只要是不能找出流向的資金,都要併入遺產課稅,結果甲君家屬多繳了2,000萬餘元的遺產稅。

呂旭明指出,如果甲君沒有急於把錢領出來,當他過世之後,其他四名合夥人可以對甲君主張有未償債務,即可從甲君的遺產總額扣除,不用課遺產稅;或是甲君在生前直接把資金合理的返還給四人,「有去有還」才是最明確的處理方式。

但因甲君沒有合理交代資金去向,四名共同合夥人又未出面主張債權,因此原本不屬於甲君的2億餘元,最後被當成甲君的遺產課稅,遺產稅暴增2,000萬餘元。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很多民眾只知道夫妻間贈與免稅,在過世前急著把財產贈送給配偶,卻不曉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還是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在重病期間不應贈與財產給配偶,不但不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要被課遺產稅。

【2008/06/05 經濟日報】

死前領款贈親友 賠上贈與稅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372619.shtml

又見一起重病期間錯誤的稅務規劃案例。某甲本來沒有應納的遺產稅額,卻因死亡前將現金提領給養女及妹妹,結果不但沒省下遺產稅,反而被課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每年免稅額目前為111萬元,而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只要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至於遺產稅免稅額,目前為779萬元;並可自遺產總額扣除喪葬費,目前為111萬元;遺有配偶者,目前還可扣除445萬元;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扣除45萬元,如該卑親屬未滿20歲,還可以依其距20歲的年齡差距,每年加扣45萬元,例如,18歲,可以加扣90萬元。

但中區國稅局近來查獲一案例,甲君在95年中因病過世,於卻在死亡前十天,陸續提領現金給養女乙君和妹妹丙君,金額各為108萬元及656萬元。乙君主張因自己在95年初結婚,所以獲甲君贈與108萬元;而丙君則是在取得受贈款項656萬元後,其中560萬元用來支付保險費用,其餘96萬元轉為丙君本人的定期存款。中區國稅局核定,乙君取得超過婚嫁贈與免稅額100萬元的8萬元部分,以及丙君取得的656萬元,都應認屬為甲君生前的贈與,合計664萬元。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為甲君的繼承人只有養女乙君一人,死亡時遺留的遺產總額為120萬元;而甲君生前贈送乙、丙君共計764萬元,是死亡前兩年內對二等親的贈與,依法應視為甲君的遺產,國稅局核定甲君的遺產總額為884萬元,但經減除免稅額及喪葬費等扣除額後,甲君遺產淨額為0元,其實不用繳納遺產稅,但因甲君生前做了錯誤的稅務規劃,贈送兩人共664萬元,反而要課贈與稅額54萬7,500元。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指出,若遺產稅率大於贈與稅率時,死亡前兩年若對二等親進行的贈與,會直接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若像甲君這種沒有應納遺產稅額的案例,或是遺產稅率小於贈與稅率時,國稅局會先課贈與稅。

呂旭明也提醒,透過分年贈與111萬元免稅額移轉財產給二等親時,要衡量自己本身的健康狀況,否則兩年內不幸過世,反而會併入遺產課稅,無法達到節稅的效益。

【2008/06/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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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fyliren&aid=1934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