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委會與衛生署均屬於政府重要主管機關,不但未盡國家付予抽驗、檢驗及監督責任,還違反憲法與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讓有毒的飼料在市面上大量流販售,未能適時對國內已輸入食品進行稽查或對已進口之食品或寵物食品,把關不嚴 ! 導致93年發生寶路狗毒飼料事件,竟然 ! 還欺騙中毒飼主要生病的飼主,到五家根本沒有檢驗與治療黴菌毒素的醫院,謊稱 :【優先就診,協助執行醫療評估與照護服務】,這樣事不關己、枉顧人命的官僚態度與行逕非常之惡劣,如今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權受到損害。
難道,國人因為太相信【政府的把關】而慘遭中毒生病及死亡的狗與飼主,都應該自認活該倒楣嗎?國家的公道及賠償又在那理呢?
依中華民國憲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條例明確:『國家有義務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應予保障』,其法律責任歸屬,應屬於行政院衛生署與農委會,而監察院的委員們,卻還一直認為行政院農委會與衛生署沒有瀆職。
詳細全文請看: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256985440
Email:E-Mail URL: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