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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機場外的人不能撤離?關於向阿富汗派遣自衛隊
2021/09/02 13:43:34瀏覽32|回應0|推薦0

當年的日本人如此強悍,如今現在的日本人怎會是比塔利班還差?

當年的日本人氣勢又在哪?

自衛隊向阿富汗派遣

政府決定出動自衛隊,將日本駐阿富汗國際組織的日本使館人員和當地工作人員帶到鄰國巴基斯坦首都伊斯蘭堡,國防部指揮指揮官空軍支援司令部。組織一個綜合任務單位成為一個政府。23日晚,一架C-2運輸機從入間空軍基地(埼玉縣狹山市)起飛,飛往喀布爾國際機場。兩架 C-130 運輸機於 24 日起飛。撤離的主要對像是在國際組織工作的“一些”日本人,以及大使館和日本國際協力機構(JICA)的當地工作人員,據報導,包括他們的家人在內的總人數為100人。

C-2運輸機25日抵達喀布爾機場,C-130運輸機26日抵達喀布爾機場,據悉無法完成。

日本人海外保護及日本人海外運輸

自衛隊的這次派遣是基於自衛隊法第84-4條規定的“日本國民出國運輸”。迄今為止的例子是2004年的伊拉克,2013年的阿爾及利亞,孟加拉國和南部2016年的蘇丹。有例子,但都是運送日本人的屍體和恐怖主義的受害者等,這還是第一次以外國人為目標。

這次出動自衛隊是為了保障在阿日本人的安全,第四條有日本人出國的運輸。

與日本國民出國運輸類似的製度是自衛隊法第 84-3 條規定的“日本國民出國保護”,但這不僅是將日本國民運送到國外,而且“在國外傷害生命或身體”。緊急情況。它是保護、救援或以其他方式保護可能處於危險中的日本人的生命或身體的措施。這是一種在較高風險情況下的措施,是使用所謂的自我保護武器(自保型)。不僅是使用武器來保護自己和他控制下的人的生命和身體),還可以使用執行任務的武器(使用武器來消除乾擾表演的行為)任務)是允許的。我是。此項對海外日本國民的保護是根據 2015 年和平與安全立法新設立的。

但是,在海外使用執行任務的武器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導致使用武力,因此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外國主管當局實際負責在外國領土採取保護措施所在地的公共安全和秩序,並從事戰鬥活動(作為國際武裝衝突的一部分)的人員。認識到殺死或破壞事物的行為)將不會被執行。

 外國同意自衛隊採取此類保護措施(包括使用武器)。

 預計在應對預期危險時,部隊等之間的合作與合作將盡可能順利和安全地採取保護措施,並確保第 1 項中指定的外國主管當局。

這次無法保護在阿富汗的外國人,是因為阿富汗現任政府實際上已經垮台,沒有任何實體可以表示同意。因此,選擇了將日本國民運送到國外的程序作為緊急疏散。

國際法研究者、軍事作家稻葉佳康的一篇文章詳細解釋了這方面的法律制度,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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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系統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正常使用

正如開頭提到的,據報導,“尋求疏散的人沒有到達機場,也無法執行那些想疏散的人。” 但是為什麼自衛隊不能執行,即使機場外有人想撤離?

如果您閱讀了日本海外運輸條款第 84-4 條,則需要您在外務大臣的要求下並與外務大臣協商後“確認可以安全地進行運輸”和國防部長。已經完成了。

因此,如果您已經在喀布爾機場,可以乘坐運輸機,但在前往喀布爾機場的途中,只要當地安全情況不處於安全進行運輸的情況,疏散申請者即使有也就是說,自衛隊將無法進行運輸。因此,想要避難的當地日本人不得不自己設法到達機場,但據推測,現實中的情況極其困難。

保護本國人民是國家的責任,而在海外發生戰爭或災難時,可以說是國家的職責是拯救在該國的日本國民。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當地政府應該保護外國人,因為在當地政府幾乎崩潰的情況下更危險,可以說是因為沒有發揮作用而無法滿足要求的製度存在矛盾。

它是一種保護人民權利的行動,例如在國外保護日本國民和日本國民在國外的運輸,不同於行政部門通過限制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來實現其目的的活動。此類行政行為稱為“監管行政(侵權行政)”,需要以“依法行政”為基礎,明確法律規定的要求和效果。

另一方面,武裝力量以國防為目的,其權力是針對外國侵略勢力的。由於它不同於限制人民權利和自由的監管行政(侵權行政),因此在許多國家,軍隊行使其能力的行為不受法律等的約束,這是與政府的根本區別機構。

自衛隊除了防衛行動外,還包括保安行動和海上保安行動等行動,因此程序、要求和效果必須由法律規定,但保護在國外的日本國民。至於日本人的運輸國民在國外,遵守國際法就足夠了,所以很有可能不需要在國內法中規定。

這種法律制度扭曲的根源是必須使自衛隊與日本憲法保持一致的難題,必須將自衛隊定位為行政機構,而不是來自前線的軍隊。

無論如何,我們必須重新審視這次強調的問題,作為一個可以在緊急情況下適當使用的系統。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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