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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27 21:17:51瀏覽17|回應0|推薦0 | ||||||||||||||||||||||||||||||||||||||||||
國防部今天公告,放寬成年遭判處徒刑者,不得報考限制條件,增列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為不得報考的除外條件。 國防部今天公告修正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四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其中第四條有關參加志願士兵甄選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修訂為「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未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及保護管束等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釋字第715號解釋,邱姓男子報名參加民國99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第2梯次考選時,因曾涉車禍過失傷害案件遭判拘役50日定讞,遭到國防部所屬考選委員會依99年考選簡章「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規定,拒絕邱男報名。 邱男不服,認為在聯合後勤學校補運分部勤務隊服義務役時,通過「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判定安全無虞而任安全士官,所值勤務與一般志願役士兵並無差別。他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 解釋文指出,軍校生品德能力優劣與國軍戰力有關,99年的考選簡章規定有前科者不得報考,目的雖然正當,但偶然一次且情節輕微被判刑的過失犯,也難認欠缺國軍應具備的服役品德及能力,若因此剝奪參與考選以任軍職的機會,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宣告違憲。 ★更多相關新聞 有前科禁考軍士官違憲 軍方:將修改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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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