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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8 03:33:48瀏覽10|回應0|推薦0

位於北市精華地段的台北國軍賓館,從興建後長達50年由「軍人之友社」占用,案經屋主北市家畜肉類公會提告返還;最高法院認定,該屋是公會興建擁有所有權,軍友社不能以當初約定使用房屋到光復大陸後,做為永久使用的理由,昨判軍友社敗訴、須返還占用的房屋確定。5層樓的台北國軍賓館,座落於北市中山北路二段巷弄內,臨近捷運站、馬階醫院及五星級飯店,屬北市黃金商業區,每坪房價逾60萬元;目前除3樓為家畜公會會址外,其餘各樓層都為軍友社使用,但軍友社已將1、2樓出租給日本料理店及套房使用。

北市家畜公會表示,軍友社當年以資源短絀需民間支持軍隊為由,遊說他們以每隻豬抽1元的「勞軍款」,於1965年集資籌錢後,在北市府土地上興建房舍,無償提供軍友社作為國軍休憩、飲食之用,並約定於反攻大陸後,再將房屋還給公會。公會指出,1988年間軍友社已將辦公室移往他處,卻將房屋再出租給第三人,完全喪失當初供作軍人使用的目的。軍友社辯稱,台北國軍賓館是由公會無償捐贈,歷年來都是由他們繳納房屋稅,因此軍友社可繼續使用到光復大陸後。歷審都認定,台北國軍賓館應由出資興建的公會取得所有權,至於契約內所謂光復大陸難以斷認是否必然發生,不能作為使用房屋的期限,既然軍友社將房屋轉租,公會自然可以終止契約,判軍友社須返還房屋,情人節馬拉松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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