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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必須改革立法委員選舉
2013/01/01 11:46:47瀏覽456|回應0|推薦1

●台灣必須改革立法委員選舉

台灣亟需賢能的、清潔的立法委員選舉!

我國是民主國家,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政府是人民的管家. 人民有選舉權, 選舉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和其他公職人員, 賦予他們行政、立法等權力, 為人民治理國家事務. 這些選舉中, 以選舉立法委員最為重要, 因為我國是法治國家,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制定法律, 讓總統、五院和其他政府機關執行, 也讓人民遵守. 我們可以說,  我國國家是否能夠安全富足, 社會是否能夠安寧祥和, 以及人民是否能夠平安幸福, 主要依賴是否有為國為民賢能的立法委員. 簡單點說, 我國政治的好壞最關重要的是立法委員選舉!

為了選舉賢能的立法委員進入立法院, 主動制定利國利民的法律, 我的改革方案是: 立法委員候選人須在選舉公報上提出利國利民具體的法律案, 讓人民抉擇, 當選後立即將所提出的法律案制定成法律, 而且任職期間有新的利國利民的法律案, 應交選民投票同意(註1), 才可以制定成法律.

賢能的立法委員候選人, 只要向人民表達為民服務的真心誠意, 以及提出利國利民的具體法律案, 由人民抉擇; 不用爭鬥, 不需撒錢, 不靠握手求票、鞠躬拜票、造勢搶票、說空洞虛幻的政見和政治謊言騙選票. 當選了, 領取合理的報酬(註2), 專心行使立法權, 貢獻自己的力量, 造福人民.

台灣人民勤勞樸實, 有很多賢能人士, 如果人民選舉賢能人士進入立法院, 主動制定利國利民的法律, 大家一起努力, 台灣人民一定能夠豐衣足食, 平安幸福.

(註1) 本公民投票以電子投票方式為之, 並以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達投票權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為通過.
(註2) 立法委員之待遇, 比照部長;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支領院長、副院長級待遇. 立法委員置公費助理二至四人, 聘任, 與立法委員同進退; 立法委員與立法委員助理, 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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