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應該這樣決定是否給與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
[理念]
總統、副總統應該對人民負責, 因此, 是否給與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 應該由人民投票決定之.
[建議條文]
現任總統、副總統, 應於下屆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之同時, 由選舉人分別投票決定是否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給與禮遇.
前項投票, 贊成給與禮遇之票數, 達到現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當選總票數五分之二者, 應給與禮遇.
依前項投票, 不給與現任總統禮遇時, 應給與卸任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不給與現任副總統禮遇時, 應給與卸任金新臺幣八百萬元; 均並供應四年保健醫療及安全護衛.
總統、副總統任職期間未滿二年者, 前項卸任金之金額、保健醫療及安全護衛之期間, 應予減半.
總統、副總統卸任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給與卸任金:
一、因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解職.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三、取得外國國籍.
四、移居國外定居。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者, 亦不供應保健醫療及安全護衛.
[說明]
1.為督促現任總統、副總統盡忠職務, 增進人民福利, 保衛國家, 特增訂本法條.
2.依現行法律規定, 卸任總統、副總統原則上當然享有禮遇. 惟人民選舉總統、副總統, 賦予他們管理眾人之事至高的權力, 他們應對人民負責, 如果人民不滿意總統、副總統的表現, 可以不給與禮遇. 爰審慎斟酌, 增訂決定是否給與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之方法及條件, 又, 總統、副總統服務人民, 雖人民不滿意, 而不給與禮遇, 原則上應給與卸任金, 並供應保健醫療及安全護衛, 以符情理之平.
[參照法律]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