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09/12/04 00:27:19瀏覽409|回應0|推薦2 | |
郵局存證信函用紙
監察院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以及就業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導致本人在無業與生活遭困頓之下,無法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失業給付,造成本人嚴重損失。分別於四月十四日以及七月二十四日寄出存證信函以及到院主動遞出賠償陳情書。 本人請求賠償項目已多次主動致電表達以及上述信件中已陳述過,但迄今皆未完全達到。本人這次第三次再次重申賠償項目:一、賠償失業給付六個月以及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六個月 共陸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整。二、勞保年資五 個月又二十二日。三、基於紓解民怨以及保障人權,並請監察院公開道歉認錯,以彌補監察院從今年三月初迄今為止,這六個月多月以來造成本人身心受損。恕請大院儘速賠償上述損失,讓弱勢者的處境能夠真正實質受到重視,方能上行下傚,以符大院努力目標。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致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暨秘書處聲明 從今天 台北市勞動檢查處早在 陳重光先生與九五聯盟第三度提出其餘的訴求為: 一、賠償失業給付六個月以及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六個月共陸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整。 二、勞保年資五個月又二十二日。 三、基於紓解民怨以及保障人權,請監察院公開道歉認錯,以彌補監察院從今年三月初迄今為止,這六個多月以來造成本人身心受損。 四、請貴單位給予明確的補償期限(何時完成協議內容) 若協調會上仍無法得到明確、完整、被授權的答覆,或達共識後遲遲不願按協議所訂之日期進行賠償動作,聯盟與陳重光先生會再度將貴單位違法與處理過程公開,並且邀集其他社會團體前往貴院陳情、檢舉,讓弱勢者的處境能夠真正受到重視。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聯絡人:林奕志(0921-205-225) 9月25日開協商會 九月二十五日下午六時, 與監察院秘書處、財申處協商,態度傲慢、官僚、一問三不知。秘書處處長說我們是被動處理這件事,以監察院要公開道歉這件事情是很大一件事情,沒辦法在這邊做決定。真奇怪,這六個多月以來,我多次打電話、也寄給存證信函,要求道歉還我一個公道,為何他們還沒有決定? 過了幾分鐘之後,我再度要求他們承諾監察院公開認錯道歉,之前他們自己都說看過我寄的信了,然而再請他們看我寫的存證信函,他們才姍姍的拿起來看,結果秘書處處長竟然手指財申處兩位分別為中、初級主管,叫他們當場站著道歉,我氣炸了。 秘書處處長自己違法又失職造成我損失,處理過程粗糙,還要我配合他的時間開協商會,自己都不當場站著道歉,還叫別人。何況那兩位又不是上級長官,也不是那兩位的處長,他憑什麼命令他們。況且財申處的處長自己都不認錯,也沒命令他們道歉,他們為何要道歉。整件事都是監察院毫無制度、章法以及文化所造成的,怎麼可以叫這兩個人來背這個罪?好像一副和他沒什麼事的樣子。我只是用監察院立院宗旨保障人權、平息民怨,王建火宣院長平常在台上、電視上大聲呼籲的標準來要求他們而已,我真是狗吠火車。
到最後的協商會開了一小時半左右,我一直強調公開道歉的部分,結果他們還是一句話都不講,一直問我以下這協商事項,並說在文字上面有沒有什麼錯誤,沒有的話就簽名,道歉的事,可以等一下再加上去或者是往後再說。
甲、協商事項 一、就業保險給付部分: 結果: (一)一次給付失業給付新臺幣2萬1960元整。 (二)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68元整。(扣除自費健保費後) (三) 當事人實際就業並參加勞工保險3個月後,擬具申請書至本院請領提早就業津貼。 二、勞保年資部分: 結果:老年給付條件尚未成就,請領數額無從預知,目前無法支付,待條件成就後再行處理。 三、97年10月份國民年金保險部分: 結果:應繳之國民年金保險費674元,臨櫃繳納,不另給付當事人。 散會:19時40分 協商人: 身分證字號 監察院代表
我的天丫,連散會都時間都寫好了,根本就不想處理道歉的事,我有點被騙的感覺。可見他們要來之前,上級長官早就下令只當場唸法條處理賠償事宜而已,至於公開道歉他們一概隻字不主動提、也不想說。 我來這邊之後才感覺到,根本就不是協商,他們只是配合上級交代來辦一場協商會,演演戲草草了事而已。 最後我一言不發,我沒有簽過,手裡拿著協商事項,站起來當場宣佈今天到此,散會。快跑往監察院門口跑出去。結果,一堆人追上來,一邊追一邊說,沒有簽名的話,那張是不能拿走。最後我的組長追來,向我說:我在以老大哥的身份告訴你。當然我那天協商時大罵又氣炸了,根本就不想再聽他講癈話。我就跑到門口,往善導寺捷運站去。他們追到門口外的側門來,就放棄追了。
|
|
| ( 時事評論|政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