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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摘要
2010/08/03 14:01:34瀏覽18|回應0|推薦0
Ø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業於本(99)年7月13日經
    立法院三讀通過,並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茲將退休法
    修正重點摘述如次:
(一)    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新退休法第10-12條): 
1.      參採年資與年齡並重之精神,對於自願退休人員之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規定為任職25年、年滿50歲以上
   者),修正為任職滿30年且年滿55歲以上,或任職滿
   15年且年滿60歲者。
2.      依修正條文施行第1年(即100年指標數為75)至第
   10年(即109年指標數為84)間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
   50歲之自願退休者,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符合各該年度
   適用之指標數,始得領取月退休金。
3.      另配合增加展期與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未達月退
   休金起支年齡者仍得辦理退休,但須至屆滿規定年齡再
   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惟亦得選擇提前領取,但領取額度
   應按提前年數,依固定比例減額發給。
(二)    增加彈性退離機制:配合機關改制增列3項彈性退休
   條件:「任職滿20年以上(如年滿55歲得擇(兼)領月
   退休金)」、「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任本
   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以上」。(新退休法
   第4條)
(三)    調整退休給付: 退撫新制(84年7月1日)實施後初
   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提高退休金給與上限(一
   次退休金給與上限53個基數提高至60個,月退休金給與
   上限70%提高至75%);另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
   數一次退休金之規定。(新退休法第9條)
(四)    提撥費率上限調高:經參酌委託精算結果,將退撫基
   金法定提撥費率上限(現行為12%)調整為12%至15%,並
   考量政府與公務人員之負擔,再予審慎釐定實際費率。(新退休法第14條)
(五)    增列退休再任停領月退休金之條件:支領或兼領月
   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
   利,其優惠存款亦應併同停止辦理,至其原因消滅時恢
   復,俾解決支領雙薪問題:(新退休法第23條)
1.      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或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
   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
   政府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2.      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
   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
   、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
   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
(六)    增列優惠存款及其改革之授權規定:規範支(兼)
     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月退休金、月補償
     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數額),應不得超過在職同等
     級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計算之75%至95%,同時亦不
     得超過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超過者,減少其一次性
     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以維持退休人
     員與現職人員待遇間之合理平衡。(新退休法第32條)
@退休金試算表@
http://msa.tres.tpc.edu.tw/~people/program/percent18-2.xls
( 不分類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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