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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3 14:21:09瀏覽333|回應0|推薦0 | |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而建築物依建築法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因此貨櫃屋如非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非屬房屋稅所稱之房屋,不課徵房屋稅;反之,若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即應課徵房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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