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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7 10:36:48瀏覽138|回應0|推薦3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派駐國外子公司人員之薪資支出、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費用不得列報為該公司之營業費用。 該局於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申報鉅額薪資支出,其關係企業均設於境外,且持股比例高達100%,甲公司說明,係因境外人工成本較低廉,其已將製造部分移至境外子公司生產,並派遣高階主管人員赴境外子公司管理生產或行銷事宜。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以非屬甲公司之費用為由,將前揭人員之薪資支出、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費用,予以剔除,計調減6仟4百餘萬元,補徵稅額1仟6百餘萬元。 該局籲請有派遣高階主管人員赴境外子公司管理或行銷之營利事業,若未收取相對之勞務收入,則前揭人員之薪資支出、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費用不得列報為該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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