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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自100年度起盈餘未分配部分按15%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1/08/30 10:36:45瀏覽89|回應0|推薦0
財政部說明,鑑於99年6月15日修正所得稅法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25%調降至17%之修法意旨,係為吸引投資、促進經濟發展及提升國際競爭力,倘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之初即提案調高加徵稅率,恐有抵銷降稅政策效果,與前開促進經濟及產業發展之修法意旨未符,爰未於前述調降稅率當時配合修正提高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率,俟觀察降稅後整體經濟發展及投資狀況,再予審慎通盤考量。近期國際景氣逐漸復甦、ECFA簽署生效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等利多因素影響下,我國經濟發展呈現持續穩健成長(99年度成長率10.8%;100年度預計成長率4.9%),產業獲利情況漸趨好轉,外來投資亦逐漸增加,為修法提高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之適當時機。
  財政部表示,本條文修正通過後,營利事業100年度盈餘在101年度申報,101年度未將100年度盈餘分配才有加徵1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因此,營利事業100年度可透過為員工加薪,或於101年度將100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即不受未分配盈餘提高加徵稅率之影響;營利事業將經營利潤適時回饋予員工及股東,可使43萬餘家公司組織之員工及股東(約7百萬人)受惠。營利事業如有擴充投資之資金需求,可透過盈餘轉增資(配發股票股利)將資金保留於公司,或先行以現金股利分配俟公司有資金需求時再辦理現金增資,均可避免未分配盈餘須加徵15%營利事業所得稅。是提高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率,不但可平衡稅率調降之稅收損失,兼顧租稅公平,尚有改善社會所得分配不均之效益,共創政府、企業、股東及員工多贏之局面。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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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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