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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全部遷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喪失
2011/08/25 16:06:57瀏覽85|回應0|推薦0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按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與一般用地按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累進稅率課徵,其應納稅額相差4倍以上,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甚鉅。而辦竣戶籍登記是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一,因此,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在辦理戶籍遷出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在原戶籍內,該處自用住宅用地才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同時表示,如因故須將符合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者,則應於戶籍遷出後30日內辦理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否則日後被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戶籍遷出期間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與原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之地價稅差額外,並處以3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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