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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至新購之自用住宅,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之條件
2011/08/25 14:14:35瀏覽99|回應0|推薦0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減輕換屋民眾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放寬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以一次為限之限制(即「一生一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該放寬規定必須符合5項要件,其中之一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但土地所有權人換屋而新購之自用住宅,為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規定,通常會將全戶戶籍遷至新購房地,致嗣後出售原自用住宅時,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該處,或出售原自用住宅前再將戶籍遷回。
該局指出,考量照顧先購後售換屋民眾權益,財政部爰於100年8月1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000185310號令釋,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並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如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4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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