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請儘速要求"over">
您好:
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混淆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fe之現實問題。懇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緣盡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案件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法源於違警罰法之置換):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豈可於登記範圍之外,有危及國家與社會法益之做為!
阿海
201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