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迴搞軌案」更二審今天(2月7日)上午宣判,合議庭以被告李泰安共同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林憲源報導)
2006年3月發生的「南迴搞軌案」,李雙全和越南籍妻子陳氏紅琛從台東搭南迴線火車,火車在屏東內獅段翻覆,陳氏紅琛送醫後身亡,但檢查官查出死者並非坐在翻覆的列車上,死因可疑,李雙全事後自殺身亡,詐領保險金犯行未得逞。
李雙全的胞兄李泰安當時並未搭乘事故列車,卻出現在事故現場,檢方從關鍵證人的供述認定李泰安是留在現場破壞鐵道製造出軌意外,配合犯案。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月7日)「更二審」宣判,合議庭庭長陳中合說明,李泰安和李雙全為謀詐領保險金,破壞鐵軌使鐵路翻覆,趁機殺害同居一家的弟媳陳氏紅琛,居心狠毒,罪證明確。犯後一再推諉,豪無悔意,難以寬恕,因此判處被告李泰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南迴搞軌案李泰安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判刑十八年,更一審改判十三年,更二審再改判無期徒刑。
判決指出,李泰安與已死亡的胞弟李雙全,共謀破壞鐵軌使火車翻覆,殺害李雙全妻子陳氏紅琛,貪圖詐取意外死亡保險金,嚴重危害公眾交通安全,造成社會人心恐懼。
判決書表示,李泰安為貪得鉅額保險金,竟受李雙全之邀,共同以破壞軌道造成火車翻覆,即使枉送乘客性命也在所不顧,而殺害同居一家弟媳陳氏紅琛,居心狠毒惡性重大,犯後卸責未見悔意,難以寬恕。
判決書表示,法官審酌李泰安非主謀,依共同殺人罪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這起南迴鐵路搞軌案,屏東地檢署依殺人等罪起訴,並求處死刑,屏東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18年,並以20萬元交保,更一審則減為13年。
http://tw.epochtimes.com/b5/13/2/7/n3795762.htm台灣南迴搞軌更二審--李泰安判無期.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