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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4 20:29:59瀏覽417|回應0|推薦0 | |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及全體養豬農民堅決反對環保署十一月十八日預告訂定「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設置水污染防治特種基金,在(100年)擬對畜牧業開徴水污染防治費,作為基金收支保管運用之法源基礎,其意見說明如下:
(一) 說明: (1) 環保署利用立法院休會期間預告,頗有暗渡陳倉之嫌。96 年環保署就水污費之徴收與業者協議,待全面完成下水道工程,始得對業者徴收水污費,經查世界各國皆然,然我國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率僅15.58%,況所有養豬農均自行設置污水處理設備達到放水標準始得放流,冒然徴收水污費,對農民造成雙重負擔,實有欠公允。 (2)畜牧廢水應以養份看待,畢竟畜牧廢水為有機廢水,可在自然界自然分解,對環境危害較小,不似工業廢水為有毐廢水,對環境造成永久危害,環保署卻罔顧工業污染,造成之社會成本,反而每年企圖編列畜牧業水污費六仟萬之收入,卻從未編列工業之水污費收入,明顯欺侮弱勢之養豬農民。 (3)近年工業污染已造成全民共憤,環保署不思為全民健康及生態保護,針對危害較巨之工業,督促改善,卻率先擬對畜牧 業訂定管理專章,擺明又是欺壓弱勢之農民。 (4)養豬農民肯定環保署對環保境保護之努力,但請體恤弱勢 農民因受WTO之衝擊及大宗原物料飛漲,農民經營已經困難 重重,冒然徴收水污費,對農民而言,無異是雪上加霜。 (5)畜牧廢水污染未經處理僅占13%左右,況已完成處理達標準後始放流,所占污染量不及7%,不若工業污染占20%以 上,估不論其污染程度,均不應對農民先行徴收。 (二)建議: (1)建請環保署體恤弱勢農民,應協商由農委會提案水污費應 「農工分離」方案,將畜牧業水污費排除,讓畜牧業得以永 續經營。 (2) 並請尊重98年立法院衛環小組及政黨協商之覆議案,以輔導取代徴收水污費之照顧農民方案。 環保小組召集人楊河北及全體理監事及各縣市養豬協會 2010/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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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雲嘉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