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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法理主權 事實主權 公民主權
2010/07/03 18:49:11瀏覽2569|回應0|推薦1
Ajin2010/06/01
23:03


法理主權 =登記在大樓所有權狀上的擁有者
事實主權 =實際掌管大樓行政事務的管理員
公民主權 = 實際住在大樓裡面的人


現狀:


法理主權 - -  未定,美國擁有一張空白所有權狀,其所有者的名稱等待著填上去。
事實主權 - -  大樓管理員說,這大樓名分已定。理由是:我們管理60年了。雖然管理辦公室分藍綠兩派,
  
但兩派都說相同理由。(政客咩!)
公民主權 - -  在法理上不存在,事實上也不存在,純粹是有夢最美的說法。換句話說,是有待爭取的。
                        
然而,目前存在50%以上的藍丁丁,所以即使要投票決定大樓屬於誰的,也不很樂觀。
                        
所以這公民主權也不是尚方寶劍,除非藍丁剩下少於30%,那時公民主權提出才有意義。
剩餘主權 - -  這要看尼紅人(Nihon
Jin
,阿本啦) 是否要堅持,或爭取,還要看華府挺不挺囉。


這樣說來,回到目前,選舉照樣要選,而必須將這選舉看成是「未定位領土上民主體制下的公民自治」,這點非常重要。不管抬頭是啥,管他XX國,YY國,叫啥都無所謂,觀念是「未定位領土上民主體制下的公民自治」,這才重要。


上次小英的流亡歌一唱,DPP也撐不住兩拳,清洗加上消音,還說過去式。體諒一下也可以,因為選舉嘛!但正確觀念是:若抱著台灣前途決議為的說法時,則ROC是流亡政府之說不成立。若認為流亡政府是正確說法,則台灣前途決議文是需要修正。事實上:「中華民國主權獨立是過去式,中華民國流亡在台灣是現在式,中華民國要與人民國搞統一是現在進行式。」。


很重要的概念是:並非一定需要先有一個主權,然後才可以行使民主體制。有個組織,就可以有民主體制,而這組織不一定是主權的邦國。這點要非常清楚。所以選出來的人,叫總統也罷,叫總頭頭也好,叫總民伺(民眾伺候者)也好,反正就是「未定位領土上民主體制下的公民自治」的產物。


根據這些,幾個概念需要更正:


1. 沒有所謂正名制憲後,就可以讓台灣變成國際承認的法理主權邦國。即使立法院全部是綠色,總頭頭是綠色,赤藍人消聲惹跡,國號也更改了,那時照樣台灣領土地位還是未定,照樣不是主權邦國,頂多只能說,已經接近快變成主權邦國了。


2. 在佔領與流亡的交錯渾濁之下,俺們要拿定心頭,一定要先搞垮流亡這一塊,才能進而讓佔領消失。流亡僅針對赤藍人而已,而佔領,那是還得看華府的臉色才能撤案。所以,即使ROC沒有,國號沒有,只要存在著民主機制,那就應該盡快把流亡這塊切除,大樓才不會被對岸拿去


3. 若因自己沒本事搞掉流亡這塊,反而寄望於由佔領主來趕跑流亡客,俺看,那無異是緣木求魚。華府老大一句就可以頂回了:「你們自己都趕不走,我那趕得走呀?」除非華府老大非常衷意台灣咩咩。然而,北京老魔也流著口水,所以華府老大是絕對不敢隨便說出心事的。


4. 夾在這兩個巨人之間,要緊的是,要先去掉惡質的管理員,才能進而周旋在兩個巨人之間。而去掉管理員是不必在乎這塊土地是否擁有主權,這在現階段,根本不重要!惡質管理員的主權,有啥好留戀的?


接下來,就看綠頭鴨如何連續大贏,一直贏到超過2020


.........

若日本不擁有剩餘主權的話,日本只要說一句:「我們的立場一切遵守國際條約。」拍拍屁股就沒事了。任何人也不能告訴日本說,你有,你要爭取你們的剩餘主權,這是不通的。


若日本法理上有剩餘主權,那還得看日本是否要堅持捍衛這個剩餘主權。因為日本是戰敗國,所以即使要捍衛,還得看戰勝國點不點頭,畢竟剩餘主權並非有如天賦人權那樣享有普世認為不可侵犯崇高位格。這是俺外行人的看法。


其次,法理vs.
事實,(de jure vs. de
facto
)配合上「實然」(Seinvs.「應然」(Sollen),理論上共有四個可能,倒是事實相等實然,而法理既可能是應然,也可能是實然,所以剩下三個。主權除了除了這三個形容詞之外,還加上一個民眾的意向,姑且稱為公民主權(或國民主權)。而公民主權依上述,又可以又分成四大塊。到此為止共有七種主權了。這四種主權再配合上佔領與流亡,這一下來,理論上共有14格方塊可以填充。


列表於下:























佔領角度下看


流亡角度下看


1. 事實實然主權de factor sein
sovereignty


 


 


 


如同左欄


2. 法理實然主權 de jure sein
sovereignty


3. 法理應然主權 de jure sollen
sovereignty


4. 公民事實實然主權
de
factor sein of people sovereignty


5. 公民法理實然主權de jure sein of
people sovereignty


6. 公民事實應然主權 de factor sollen
of people sovereignty


7. 公民法理應然主權 de jure sollen of
people sovereignty



這下該霧煞煞了吧!共有14格方塊可以填充。


俺的問題是,上面這些不同角度所看的可能性,當然有些重複,有些不存在,有些可以合在一起。但不管刪減到最後是剩下幾個非常明顯獨立的項目,這之中到底是以啥標準作優先順序的排列?例如:1 > 2>3>4
- - - ? 或7>4>5>2>6>1>3?
誰說了算?國際法嗎?那又誰判定?(國際法庭在此沒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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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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