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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的盲點........誰來制衡法官??
2009/03/28 21:41:54瀏覽674|回應0|推薦0

社論-公懲會 怎可壟斷司法人員懲戒審判



  • 2009-03-28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高雄高分院法官周慶光,與前司法院長翁岳生有同學關係,因翁前院長推動司法改革而於八十九年免兼庭長後,心生不滿,工作態度消極,連續數年間考績丙等,
於九十五年核准退休,他遂將所有案件開庭時間訂在退休日之後,放了自己兩個多月大假,不再審案。司法院決議應予停職,並函請撤銷他的退休核定,成為首位退
休令遭撤銷的法官。不料經公懲會審議後,僅議決記過二次,形同被平反,不但可申請復職,還可再辦退休領取退休金,也可補領停職三年有餘的薪資本俸,說不定
還可以爭取加領退養金。公懲會的決議,形同重重打了司法院一個耳光,周慶光放自己兩個月大假,公懲會變本加厲,不啻又放了他三年大假,簡直駭人聽聞。


     看看公懲會議決記過二次的行為是什麼,「周慶光辦案態度草率,敬業精神
顯欠缺;又恣意更改延後庭期,置當事人訴訟權益於不顧;復以請假規避案件開庭陪席,未能切實、積極參與會議審判,事證明確。」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上,記過是
僅勝過申誡的輕微懲戒,僅適用於輕微的過失。換句話說,公懲會議決事證明確的周員犯行,顯然以之為輕微過誤,並以周妻車禍他「難免因而分心,情尚可原」為
由,高舉輕放!為什麼會這樣?


     短短一則事例,顯出司法沉痾極重,前院長翁岳生推動十年司法改革,遭到內部若干資深司法人員基於既得利益或官僚心態的抵制,在立法院中運用政黨立場矛盾,已經擋下包括法官法、司法院組織法等多項重要改革草案。如今周慶光可以怠忽職守換得三年實質大假,還坐領國家高薪,就是公懲會委員「怠惰職守」的結果,也是司法改革迫在眉睫,不能放棄努力的又一次明證。


     周慶光案,透露了法界多項嚴重的問題。一是司法人
包庇護短,踐踏法治的積習。周慶光因怠忽職守而遭撤銷退休核定,竟只是司法界數十年來的首例,難道這會是僅有的惡劣法官行狀?這證明官官相護、鄉愿玩法的
嚴重程度。翁院長為了革除積弊,忍痛開鍘,公懲會為何膽敢不予撤職處分?表面上是叨念同僚情誼,骨子裡是不是兔死狐悲,物傷同類,下不了手?


     司法界慣於包庇護短,其來有自。從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講究期別關係開始,就組成一個以期別高低辨識資歷深淺的封閉官僚體系。不論再嚴重
的違法過犯,總是會自己人縱容自己人。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周慶光案,只是最近的一個例子而已。試問:有多少貪墨法官,只是調職了事?有多少法官遭免職後
還可擔任律師,未曾被施以任何刑事懲罰?有沒有任何濫權追訴、侵犯人權的司法人員遭到瀆職的追訴,自負民事賠償責任的例子?六法全書中,多少為監督司法人
員而寫的法條都是塵封經年?這都是所謂「刑不上司法人員」心態下的產物。司法人員享受終身職待遇,原是為保障審判獨立,期待其我心如秤,能夠自治的緣故。
公懲會委員也都是法官,周慶光案顯示的是司法人員的私心,面對同僚犯錯私了或不了了之的幫派心態,法官無力自清門戶,成了像黑道一樣的團體,法治國家云乎哉?


     另一個嚴重的問題是面對法官護短,制度上難道全無計可施?公懲會委員怠忽職守?如何去職?如果是藉由監察院彈劾,再交由公懲會懲戒,最後
還是進入官官相護的圈套。像是檢察總長陳聰明有任期保障,執法公信力遭到嚴重質疑,法務部長拿他無可奈何;監察院只是糾正一下,他也不痛不癢。現在監察院
還未彈劾,上門說項的恐已絡繹於途了吧?如果監察院提出彈劾,也還要送往公懲會,公懲會若是又把他看做司法人員自己人,旁人又能如何?


     不要忘了,八十五年大法官就已宣告公懲會現行組織與懲戒程序不符法院建制的憲法原理而違憲了!十四年過去,立法院還讓相關的修法草案躺著休息,公懲會委員也就繼續享受既得利益,司法界官官相護的暗樁網絡有多綿密,可否想見?


     公懲會壟斷了司法人員的懲戒審判權,不能分庭而治,沒有外部人員參與懲戒司法人員,違憲機關呈幫派私了的狀態,究竟還要持續到幾時?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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