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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舉證之責任
2014/05/15 16:15:40瀏覽2005|回應0|推薦0

在朋友間互相借貸時,最好能開立借據,僅有簽發本票或僅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是不夠的。而消費借貸契約,法律上的性質是「要物契約」,也就是要收到錢才算契約成立,所以開立借據時最好能載明借款人「已借到00元」或「已收取00元」,而不要只寫上「茲向某某人商借00元」或「茲向某某人洽借00元」,否則,如借款人借錢後翻臉不認人,要打官司時,因借據上未載明「已借到」或「已收取」等語,就很難嬴了。

 

參考法條

 

◎票據法第十三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參考實務見解

 

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舉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三七二號裁判)。

 

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甲提出借據(借用證),如未表明已收到借款,尚不足證明其交付借款之事實,如經乙爭執,仍須就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六十九年度第二十七次民事庭會議)

 

支票為無因證券,支票債權人就其取得支票之原因,固不負證明之責任,惟執票人子既主張支票係發票人丑向伊借款而簽發交付,以為清償方法,丑復抗辯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則就借款之已交付事實,即應由子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七十三年一月十日七十三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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