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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9 02:43:35瀏覽113|回應0|推薦0 | |
【大紀元2014年11月28日訊】(紐約編譯報導)紐約高利貸法律規定討債放貸者年利率不可超過16%,如果年利率超過25%則構成刑事犯罪。Otoe-Missouria印地安人部落、蘇必利爾湖印地安(Lac Vieux Desert Band of Lake Superior Chippewa Indians)及下屬的放貸公司(下稱「印地安部落」),通過網上做發薪日貸款,利率很高,而且放貸公司可以直接從貸款方的銀行賬號中扣除本金和利息。問題在於,放貸不只限於部落內部,有一些紐約居民成為了放貸的對象。這些紐約居民通過電子簽名獲得貸款,並且無須到印地安人部落(原住民保護區)辦手續。這些紐約的居民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紐約的地址,而且提供的銀行賬號也位於紐約州。根據紐約州金融服務局(DFS)的介紹,貸款的加權利率高達912.49%。
2013年,紐約州在嚴查發薪日貸款時,波及到了上述印地安部落的放貸公司。DFS首先向35家發薪日貸款公司發出停止業務的通知,然後又通知了貸款公司的合作方,後者通常是銀行或自動結算公司(Automated Clearing House,ACH),要求合作方將錢還回到貸款方的賬號。上述印地安部落表示,DFS的行為給自己的業務造成災難性後果,不只是紐約居民的業務受到影響,在部落內的業務也被波及,因為銀行終止了與部落內借戶的合作關係。沒有了放貸收入,部落面臨預算困難,而在此之前,兩家部落將這些收入投入到部落內的兒童教育、就業培訓、醫療保健、兒童和家庭保護等領域。印地安部落因此對紐約州金融服務局提起上訴,認為DFS的行為違反聯邦憲法的印地安商業條款(the Indian Commerce Clause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侵犯了印地安部落自治的基本權利。並要求地區法庭做出簡易裁決,聯邦紐約南區法庭認為,印地安部落製造錯誤的印象,認為紐約州在干預部落內的事務,而實際上紐約州只是在管轄州內的事務,所以並不能簡單認為印地安部落一定會贏得官司,駁回了印地安部落的動議,印地安部落將案件上訴到聯邦第二巡迴法庭。
巡迴法庭認為,州法律與部落自治之間需要很好的平衡,如果州法律一旦介入到了部落事務時,就有干擾自治之嫌。不過,在本案中,印地安部落沒有把網上放貸的時間、對像和具體發生的事情(「Who」、「When」、「What」)說清楚,無法斷定印地安部落一定會贏得官司,而這也是「印地安商業條款」的重要內容,所以同意地區法庭不給予簡易裁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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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