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補助運動保健員課程說明:學員上課出席率需達八成才能申請體育署補助款
就業班
(一) 運動人才:
- 體育運動專業院校或體育運動相關科系之畢業生。
- 教練: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之A級教練證、全國各級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B級教練證、國光體育獎章啟蒙教練或階段教練證書者。
- 裁判: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之A級裁判證者。
- 選手:曾擔任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公開賽、錦標賽或參加全國性綜合運動會、全國性錦標賽最高級組比賽者。
- 國民體能指導員、登山嚮導(含登山嚮導員)、運動傷害防護員、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而領本署(體育署)核發之體育專業證照者。
(二)待業人士:
指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積極尋找工作機會,隨時可投入就業市場之人(包括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失業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特定對象失業者及一般失業民眾),檢附勞工保險資料、無工作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認定之。
(三) 特定對象失業者:
- 獨立負擔家計失業者:以戶為單位,其工作所得為全戶唯一經濟來源,如有年滿15歲以上及65歲以下扶養者需另提供無工作能力證明或「日間部」在學證明。
- 中高齡失業者:有工作能力及就業意願且年滿45歲以上、65歲以下(以身分證出生日為標準)
- 原住民失業者: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 身心障礙失業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非永久性且有效日期在課程結訓日之後)
- 生活扶助戶之失業者:持有公家機關開立相關證明文件者。
- 更生保護人失業者:指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滿15歲以上,有必要促進其就業者。
- 長期失業者:失業長達一年以上者,且符合職業訓練認定標準者。
其它身份失業者:依職訓局公告符合特殊身份者,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精進班
(一)運動專業精進課程班:不論報名學員身分為運動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運動服務業從業人員:均補助應收報名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