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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執行成效提報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2021.06.24壹、執行情形
1、 陸客平均每日配額上限
(1) 觀光團:自102年4月起,平均每日配額調升至5,000人。
(2) 自由行:自105年12月起,平均每日配額調升至6,000人。
2、 開放地區及組接團社
(1) 觀光團:
1. 自99年7月起,已開放中國大陸31省市居民皆可赴臺旅遊。可辦理來臺旅遊業務之組團社至110年4月底合計314家。
2. 臺灣辦理接待陸客業務之接待社至110年4月底計326家具接待資格。
(2) 自由行:
1. 自100年6月起,分5批逐步開放計47個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廈門、天津、重慶、南京、廣州、杭州、成都、濟南、西安、福州、深圳、瀋陽、鄭州、武漢、蘇州、寧波、青島、石家莊、長春、合肥、長沙、南寧、昆明、泉州、哈爾濱、太原、南昌、貴陽、大連、無錫、溫州、中山、煙臺、漳州、海口、呼和浩特、蘭州、銀川、常州、惠州、威海、桂林、徐州、舟山及龍岩等。
2. 自100年7月起,已開放福建、浙江、廣東及江西等大陸4個省中,共20個城市居民可赴金馬澎地區「小三通」自由行。
3、 辦事處之推廣平臺
(1) 設立:「台旅會」北京辦事處於99年5月設立,上海辦事分處於101年11月掛牌運作,並於104年11月新設該分處福州辦公室。
(2) 現行工作重點:北京及上海辦事處與大陸重點組團社合作,包裝各式主題旅遊及高端旅遊產品;並透過網路平台進行宣傳,加強開發來臺自由行旅遊客源。同時辦理旅遊推介會、分享會等活動,拓展大陸旅客至金馬澎小三通旅遊市場。
(3) 近期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駐陸辦事處每日蒐集疫情最新情況,包含最新防疫措施、航班及入境管制,並與國籍航空、組團社及臺商企業保持聯繫,互通訊息。
北京辦事處 網址:http://www.tsta-bj.com,地址:29th Floor, West Tower, LG Twin Towers, B12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上海辦事分處 網址:http://www.tsta-bj.com,地址:Room 1002,10F, Headquarters Building No.168 Xizang Middle Road, Shanghai, 200001
上海辦事分處福州辦公室 網址:http://www.tsta-bj.com,地址:Room 1806,18F, Rongdu International Building No.82 Wusi Road, Fuzhou, 350000
貳、具體效益
1、 陸客來臺累計人次
(1) 觀光團:依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110年4月單月入境團體陸客計0人次;109年1-12月計入境19,873人次。108年累計入境團體陸客計85萬8,551人次,每日平均2,352人次。自97年7月18日起全面開放陸客來臺觀光迄110年4月底止,來臺觀光團體陸客已逾1,433萬人次。
(2) 自由行:110年4月計入境0人次;109年1-12月計入境3,936人次。108年累計入境自由行陸客計95萬1,991人次,每日平均2,608人次。自100年6月底開放後至110年4月底止累積總入境人數已逾765萬人次。
(3) 近期為加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工作,觀光局已於109年1月24日公告要求旅行社暫停接待大陸觀光團,並協調旅行社安排大陸觀光團於1月31日前離境。移民署亦已公告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停留入境事由之「觀光」事由,含團體旅遊、個人旅遊及三類觀光,已全面暫緩受理。大陸委員會亦自109年2月10日起暫停小三通客運船舶往來。
1、 辦理法規修正,健全陸客市場、品質及安全作為
(1) 108年4月修正實施「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調降大陸人士來臺觀光資格門檻,就應備存款條件自20萬元調降為10萬元,以實質鼓勵大陸人士來臺旅遊;另為鼓勵創新旅行業投入陸客來臺市場、減輕業界經營負擔,本次放寬旅行業申請接待陸客之資格限制,規範成立3年以上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即可申請辦理陸客來台業務(原規範為5年),另有關旅客有行方不明之情形,扣繳旅行業保證金部分,相關額度已自10萬元調降為5萬元。
(2) 為優化大陸觀光團品質並提升旅遊安全,上開法規修正亦加重嚴懲旅行業之重大違規行為,就無故棄置旅客、操作自由行團客化、趱趕行程等違規情節重大之旅行業,可處廢止其接待大陸旅客之資格。
1、 110年4月促進陸客來臺觀光之重要宣傳推廣活動(1) 持續更新簡體版官網、官方微博及微信資訊,維持臺灣旅遊在網路上之聲量。(2) 與廣東地區之旅行社、銀行合作播放臺灣觀光形象影片;與上海地區國際學校合作於美食節活動贈送活力牛小提燈及旅遊文宣,宣傳臺灣觀光。
(3) 辦理北京辦事處成立11周年慶祝活動,加強與北京主力送客組團社、國籍航空公司及臺商企業代表交流互動;與臺灣貿易中心上海辦事處合作,於4月30日「臺灣美食節活動-臺灣食藝文化品鑒會」投放臺灣觀光形象影片(美食篇),強化上海民眾對臺灣美食好感度。
(4) 新冠肺炎疫情對大陸各行業影響頗重,大陸組團社雖已陸續復工,惟仍以省市之區域旅遊為主要業務重點。觀光局駐陸辦事處大型行銷推廣活動皆已取消或暫緩辦理,待解除疫情後再續辦理。另大陸文化和旅遊部於109年10月21日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公告目前仍暫不恢復旅行社及OTA之出入境團體旅遊及「機加酒」業務。參、歷年重要事紀(如附表)。
「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執行成效暨歷年重要事紀
項目欄 說明欄
壹、執行情形
一、陸客平均每日配額上限
(1) 觀光團 1. 97年6月13日經海基會與海協會簽署「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大陸觀光團平均每日配額為3,000人。
2. 99年12月30日經海基會與海協會換文確認,大陸觀光團平均每日配額調升至4,000人,自100年1月1日起生效。
3. 102年3月20日經海基會與海協會換文確認,大陸觀光團平均每日配額調升至5,000人,自102年4月1日起生效。
(2) 自由行 1. 自100年6月22日起,來臺人數配額上限為每日500人。
2. 自101年4月20日起,來臺人數配額上限調升為每日1,000人。
3. 自102年4月1日起,來臺人數配額上限調升為每日2,000人。
4. 自102年12月1日起,來臺人數配額上限調升為每日3,000人。
5. 自103年4月16日起,來臺人數配額上限調升為每日4,000人。
6. 自104年9月21日起,來臺人數配額上限調升為每日5,000人。
7. 自105年12月15日起,來臺人數配額上限調升為每日6,000人。
二、開放地區及組接團社
(1) 觀光團 1. 大陸居民來臺旅遊之省市地區由最早13省市逐漸開放至25省市,自99年7月18日起,已全面開放中國大陸31省市居民皆可赴臺旅遊。
2. 可辦理來臺旅遊業務之組團社由最初33家增加為146家,至99年7月18日已增為164家,101年7月31日增加52家,102年8月6日再增加47家,104年3月18日再增加48家,赴臺旅遊組團社合計311家,105年2月18日新增3家福建自貿區臺資合資旅行社試點經營福建省居民赴臺團隊旅遊業務;臺灣辦理接待陸客業務之接待社,從正式開放前的148家,於開放後陸續增加,至110年4月底計326家具接待資格。
(1) 自由行 1. 100年6月22日宣布開放第1批開放城市:首先開放北京、上海、廈門3個試點城市。
2. 101年4月1日宣布開放第2批開放城市:計有天津、重慶、南京、廣州、杭州、成都、濟南、西安、福州及深圳10個城市。
3. 102年6月16日宣布開放第3批開放城市:計有瀋陽、鄭州、武漢、蘇州、寧波、青島、石家莊、長春、合肥、長沙、南寧、昆明、泉州13個城市。
4. 103年7月18日宣布開放第4批開放城市:計有哈爾濱、太原、南昌、貴陽、大連、無錫、溫州、中山、煙臺、漳州10個城市。
5. 104年3月18日宣布開放第5批開放城市:計有海口、呼和浩特、蘭州、銀川、常州、惠州、威海、桂林、徐州、舟山及龍岩11個城市。
(三)開放赴金馬澎地區「小三通」自由行城市 1. 100年7月29日正式啟動開放福建的福州、廈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龍岩、寧德等9個城市居民赴金馬澎地區「小三通」自由行。
2. 101年8月28日起再開放浙江的溫州、麗水、衢州;廣東的梅州、潮州、汕頭、揭陽;以及江西的上饒、鷹潭、撫州、贛州等11個城市,總共擴及大陸4個省20個城市居民可赴金馬澎地區「小三通」自由行。
三、辦事處之推廣平臺
(一)設立 「台旅會」北京辦事處於99年5月4日設立,上海辦事分處於101年11月15日掛牌運作,並於104年11月18日新設該分處福州辦公室。
(二)現行工作重點 北京及上海辦事處與大陸重點組團社合作,包裝各式主題旅遊及高端旅遊產品;並透過網路平台進行宣傳,加強開發來臺自由行旅遊客源。同時辦理旅遊推介會、分享會等活動,拓展大陸旅客至金馬澎小三通旅遊市場。
貳、具體效益
一、陸客來臺人次
(一)觀光團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110年4月單月入境團體陸客計0人次;109年1-12月計入境19,873人次。108年累計入境團體陸客計85萬8,551人次,每日平均2,352人次。自97年7月18日起全面開放陸客來臺觀光迄110年4月底止,來臺觀光團體陸客已逾1,433萬人次。
(二)自由行 110年4月單月入境團體陸客計0人次;109年1-12月計入境3,936人次。108年累計入境自由行陸客計95萬1,991人次,每日平均2,608人次。自100年6月底開放後至110年4月底止累積總入境人數已逾765萬人次。
二、維護陸客團旅遊品質工作
(一)訂定及修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作業要點」(現已廢止) 1. 為兼顧大陸旅客來臺旅遊品質及安全,推動大陸觀光優質市場,將大陸觀光優質團納入每日配額,自102年6月2日首發團至106年底止共計115,233團優質團抵臺。
2. 102年4月22日發布「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審查作業要點」,同時受理旅行業申請大陸觀光團優質行程審查與試辦,並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
1. 102年12月12日修訂第2點、第4點、第6點及第8點,主要增訂內容為遊覽車除須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並須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介接資訊平臺。另修正旅遊內容變更與經觀光局審查通過內容之品質不符者,停止其辦理接待優質行程團體業務1年。
2. 103年8月13日修訂第2點、第6點及第8點,主要增訂內容為旅客限以兩岸直航或小三通方式入出境,而不得中途停留香港、澳門地區或其他第三地。將購物點總數限制,自總行程夜數改為總行程夜數減一之數額;取消環島行程得於花東地區增加一站A(珠寶玉石類)、B(精品百貨類)類購物商店之例外情形。
3. 104年12月24日將名稱修正為「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作業要點」,並修訂第2點、第3點及第4點,將優質行程架構改依旅遊區域及行程方向分為區域旅遊、全區順向旅遊、全區逆向旅遊等三類,並取消代碼制度及人工紙本審查作業,改以線上系統檢核;增加「臺灣團餐特色餐廳」評選餐食次數達全程總日數1/2以上為餐食安排選項;另明訂遊覽車公司應保留並配合提供之行車紀錄期間延長為1年,及廣東省旅行社組團辦理廣東省居民來臺旅遊,得經香港或澳門地區中轉來臺(本次修正條文自105年3月1日起實施)。
4. 105年9月29日修正第2點,規範相關高單價購物商店得至多安排合計兩站,自105年10月1日生效。
5. 為簡化旅行業操作、排配之流程並強化旅遊安全管理等,爰取消一般團及優質團之配額分類,將本要點及「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作整併,並於106年11月15日廢止本要點。
(二)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1. 102年4月22日修正規定,旅行業接待大陸觀光團意外醫療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從新臺幣3萬元修正為10萬元;另為避免遊覽車駕駛人超時工作及讓購物行程透明化,明定遊覽車或其駕駛人變更、購物商店行程變更時,旅行業及導遊人員應向旅遊主管部門通報。
2. 102年4月22日增訂有關優質行程之規定。
3. 104年3月26日修正規定,明文禁止旅行業接待由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旅行業以外之其他機構或個人,組成個人旅遊旅客之團體;另規範個人旅遊旅客團體之組成類型。
4. 104年3月26日增訂旅行業及導遊人員對於從事個人旅遊合法併團,應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相關隨團旅遊旅客名單及人數;另刪除遊覽車或駕駛人變更通報時,應檢附派車單影本之規定,以及修正通報確認方式。
5. 104年3月26日增訂違反「第五條之一規定」及「第二十三條之注意事項有關禁止任意變更行程、任意要求接待車輛駕駛人縮短行車時間、違規超車或超速之規定」,由交通部觀光局得停止其辦理或執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一個月至一年之管制措施。
6. 104年3月26日修正旅行業接受他旅行業轉讓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之處罰效果,並增訂未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接待或被停止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旅行業接待「個人旅遊團客化」團體,視為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之擬制規定。
7. 108年4月9日修正規定,調降大陸人士來臺觀光資格門檻,就應備存款條件自20萬元調降為10萬元;另為鼓勵創新旅行業投入陸客來臺市場、減輕業界經營負擔,本次放寬旅行業申請接待陸客之資格限制,規範成立3年以上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即可申請辦理陸客來台業務(原規範為5年),另有關旅客有行方不明之情形,扣繳旅行業保證金部分,相關額度已自10萬元調降為5萬元。為優化大陸觀光團品質並提升旅遊安全,亦加重嚴懲旅行業之重大違規行為,就無故棄置旅客、操作自由行團客化、趱趕行程等違規情節重大之旅行業,可處廢止其接待大陸旅客之資格。
(三)修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 1. 101年3月30日修正第3點及第4點,規定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且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住宿設施。另規定旅行業及導遊人員有違反注意事項有關禁止於既定行程外安排或推銷自費行程或活動之規定之處罰效果。
2. 101年10月3日修正第3點,增訂「如安排全程搭乘接待車輛之環島行程以8天7夜為原則,少於8天7夜者,應搭配航空或高速運輸。行程安排應平均分配接待車輛每日行駛里程,平均每日並不得超過250公里」,並明定「遊覽車駕駛人勞動工時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俾利旅行業及導遊人員遵循。
3. 102年6月24日修正3點及第4點,明定要求接待旅行社合理安排行程,且應依照向本局通報核備之行程執行,不得任意變更;其與駕駛人所屬公司約定行車時間者,不得任意變更要求接待車輛駕駛人縮短行車時間或要求違規超車、超速;增訂接待車輛每日行駛里程,單日不得超過300公里;其往返高雄市經屏東縣至臺東縣路段,單日得增加至320公里;團體總行程日數達5日以上者,其5分之1以上應安排住宿於星級旅館;餐食安排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直轄市、縣(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自治法規所定衛生條件之營業餐廳;全面要求使用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遊覽車;安排購物點除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外,亦可至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或輔導成立之自律組織核發認證標章之購物商店;另增訂每一購物商店停留時間以50分鐘為限,不得強迫旅客進入或留置購物商店等;有違反限制購物商店總數、購物商店停留時間之規定或有強迫旅客進入或留置購物商店之行為者,加重處停止其辦理該業務1個月至1年。
4. 102年12月3日修正第3點,增訂如安排環島行程少於8天7夜者,應搭配航空或高速鐵路運輸外,得以鐵路運輸作為替代乘車環島之選項;行程若往返高雄市至臺東市行經南迴公路,當日得增加至320公里;其他行程其中一日如行駛高速公路達當日總里程百分之六十者,除行經或往返阿里山森遊樂園區外,可增加至380公里。
5. 103年8月8日修正第3點及第4點,增訂「全程午晚餐平均餐標」應達一定金額,或使用「臺灣團餐特色餐廳」應達一定比例,但安排餐食自理者,不計入平均餐標之計算;以及車輛副駕駛座前方之擋風玻璃內側,應設置團體標示。另修訂車輛出廠車齡之限制,自10年以內調整為12年以內;車輛所安裝之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介接資訊平臺;以及調整每一購物商店停留時間限制,自50分鐘調整為70分鐘。
6. 104年7月21日修正第3點及第4點,增訂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應確保所接待之大陸旅客已投保包含旅遊傷害、突發疾病醫療及善後處理費用之保險;專案團體應設置團體標示,並標明專案名稱;另規定個人旅遊隨團人數不得超過原團員人數1/3、全團人數(含團員及隨團旅遊者)不得超過40人。
7. 105年2月26日修正第3點及第4點,刪除交通工具之車齡限制,並修正餐標計算說明,另新增應通報保險之在臺協助單位英文代號及保險單號等規定。
8. 105年6月15日修正第3點第1項第8款,刪除有關個人旅遊旅客隨團旅遊之人數限制。
9. 105年12月1日修正第4點,新增觀光團突發疾病醫療保險不得排除既往病史,且應包含醫療費用墊付與即時救援服務。
10. 106年11月15日修正發布第2點及第3點,並自106年12月1日生效,明定環島行程應為8天7夜以上、每日行程不得超過12小時、自由活動時間為全程總日數1/3、購物商店總數不得超過全程總夜數、高單價購物商店至多安排3站,並規範全程總夜數1/5應住宿星級旅館(環島為全程總夜數1/4)、使用評鑑乙等以上遊覽車、7天6夜以上行程須輪調駕駛,及新增旅行業應將通報行程資料提供旅客參考等。
三、程序簡化措施
(1) 101年1月20日就陸客來臺自由行相關規定,放寬大陸居民曾於3年內以個人旅遊來臺,且無違規情形,再申請來臺個人旅遊免附財力證明,以及大陸居民申請來臺個人旅遊,在大陸地區無親屬或親屬不在大陸地區者,緊急聯絡人得改由大陸地區組團社之代表人擔任之。
(2) 102年8月1日修正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符合特定條件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發給逐次加簽或1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3) 105年4月1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自由行申請送件須知,刪除緊急聯絡人部分須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之規定。
(4) 106年3月28日內政部移民署派駐移民秘書之27個駐外館處開放「境外人士申請系統」,提供旅居海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與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5) 107年1月1日放寬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小三通個人旅遊應備文件不需檢附陸方個人旅遊「G簽注」,且辦理簽證所需工作日5日縮短為3日。
(6) 108年4月15日開放大陸地區人民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家之有效簽證,得取代財力證明,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執行成效(2021年5月止)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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