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由捐地避稅看既成道路徵收問題
2010/09/08 15:07:11瀏覽1362|回應0|推薦0

台北市議員楊實秋日前指出,台北市政府在去年1012月間,短短三個月之內接受45筆土地捐贈,公告現值總計高達12億元以上,而且捐贈土地的大戶中,往往每年都有捐贈紀錄。同時,捐贈的土地都是政府未能辦理徵收的既成道路用地,因此被認為捐贈者乃藉捐地來扣抵應納所得稅,以達到避稅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捐贈的土地,竟然是當事人於捐贈不久之前才自他人名下移轉過來。據揭露上述事實的議員解釋,這是因為政府未能徵收的既成道路用地,以財政困難,土地所有人認為徵收無望,遂同意以公告現值一成或一成五的價格,轉賣給大企業主,而購入的企業主則可以透過土地捐贈,實現扣抵所得稅的利益。其間因而實現的減稅得利,若依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計算,可達公告現值的40%。除此之外,捐贈者還可以獲得市政府頒授「榮譽市民」證書。因而,這類捐贈行為對大企業主可謂一舉兩得,當事人何樂而不為? 

既成道路土地變成規避租稅的主要工具,顯然是一可被取巧而極不合理的現象。造成這一現象的癥結,是政府未能辦理妥善既成道路的徵收工作。台灣自日治時代以來,就有許多未徵收的既成道路。光復之後,社區發展經常先於都市規劃,加以土地徵收制度不完備,政府部門又缺乏保障私有財權觀念,因此未能辦理徵收的道路用地高達2萬餘公頃。根據民國85年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400號解釋文,政府對於既成道路「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如因經費困難……亦應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但由於未辦理徵收之既成道路土地,依民國85年土地公告地價估算,即已高達3.4兆元,幾乎達當年度各級政府全部預算總和的兩倍。因此,即使逐年辦理徵收,或以他法補償,在現行財政及土地制度下,也完全不具可行性。

有鑑於此,我們認為既成道路的徵收補償困難,實有必要以更務實的態度面對,方足以解決問題。而這個務實態度,就是與其讓土地所有人等待遙遙無期的徵收補償時機,不如以較低的補償金額做為讓步,換取明確可期的補償期限。如以這種方式處理,不僅可以使各級政府以較少而可行的財政負擔,解決長期的社會問題,也符合這些既成道路地主的利益。事實上,在前述捐地避稅案例中已可得知,目前未徵收的既成道路,其轉售行情是公告現值的10%15%。這表示通常地主只要獲得公告現值的10%15%為補償,便可以完成徵收工作,遠比前述不務實方式所需的3.4兆元為低。何況能出售給避稅者的地主僅為少數,相信應該還有更多地主願意接受更低的補償價格,只是缺乏市場資訊,以致求售無門。 

當然,目前利用出售未徵收既成道路為避稅工具,進而衍生的市場交易,其實已經對既成道路具有變相徵收補償的效果。同時,這種補償也是經由原土地所有人對於補償價格採取讓步(公告現值的10%15%)來達成,但此時政府所支付的徵收價格(公告現值的40%)卻遠高於補償價格。兩者之間的差距,成為租稅規避者的套利所得,加上這些套利者又為高所得者,其結果極不符合社會正義。因此,行政及立法部門實有必要及早面對事實,解決此一糾纏多年的財政夢魘。

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號解釋文僅說明,國家應對既成道路訂定徵收補償期限,但對於徵收補償標準則未明示。相形之下,行政部門對於一般公共設施用地徵收,一向採取按公告現值加成標準計算,亦缺乏按照低於公告現值徵收,或以協議補償方式取得之前例。因此,即使我們認為既成道路徵收可以透過協議機制,由願意讓步最多,或按公告現值打折幅度最大的土地所有人,優先取得受補償權利。當然,這套構想也必須透過立法途徑實現,方能減少爭議,但以目前國內政治生態,由行政部門單獨提案立法,可行性甚低。從而,我們希望立法院朝野黨團透過協商方式,或由立法委員逕以提案方式立法,也許可以促成上述理念及政策的落實。

2001-02-17/經濟日報/2/要聞】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aipeicouncilor&aid=4394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