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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開案違反證交法部分判決書全文摘錄
2006/12/31 23:12:27瀏覽5562|回應1|推薦3

台開案違反證交法部分判決書全文摘錄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台開案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認定事實之證據與理由。全文摘錄如下: 
   
一、內線交易刑事責任之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之解釋方法  

    法諺上所稱罪疑唯輕原則系用以解決事實問題,至於法律問題之解決,主要應取決於各該法律規範之解釋方法或運用準則,而立法者在創造法律之過程 中,享有重要之地位,法律解釋最終之目標在於探求法律在今日法律秩序之標準意義,法院自需透過法律之解釋方法加以確認。 
    
    臺灣證券交易刑責規定系繼受美國立法例,且深具規範之模糊性、體系之未計劃性與規範彈性及空白刑法等特色,則美國相關司法實務見解,自得作為法理加以參酌。 
   
    證券交易法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所定相關行政命令得以調和內線交易中規範彈性構成要件明確性之問題,即便于被告行為後所訂定,仍得加以參酌。因此, 行政院金管會於2006530日依據2006111日修正公佈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4項所訂定發佈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 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稱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管理辦法),雖在本件被告行為之後,本院自得加以援用。 
   
二、爭執事項一即第一次三井宴前有無告知訊息ABC 
   
    綜合各位被告的供述,以及相關證人的供述,可證明本爭執事項的結論應為: 
   
    蘇德建在2005710日左右找蔡清文前往其辦公室時,曾告知:彰銀有意出售所持有之台開股票,希望蔡清文找特定人購買,並希望蔡清文將此一訊息告知趙建銘。 
   
    台開公司民股很兇悍,台開公司董監事選舉時公股是低空掠過,蘇德建怕彰銀這些股票賣出去被民股買走,希望蔡清文找人買股票支持他,購買該批股票之人將可以取得一席董、監事席位,至於究為官股或民股董監事,則未詳談確認。 
   
    台開公司正在處理信託部門讓售、聯貸案及不良債權等事情,但並未提及這些事宜之詳情,也未提及聯貸案是否會通過,更未提及土地開發或006688方案之事 宜。而蘇德建既未告知蔡清文有關聯貸案及不良債權之詳情(如丙項20億元、不良債權融資貸款均將用於給付信託部門第二期款),且蔡清文在此之前又從未購買 台開股票,亦即對於是否影響台開股價之訊息無從判斷,蘇德建所告知前述有關台開公司之訊息,即非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 
   
    蔡清文於2005710日左右在臺北市新民桌球場與趙建銘、遊世一球敘時,曾告知:彰銀有意出售所持有之台開股票一萬三千張,購買者將可取得一席董監事席位,至於有無分配三人各自取得五千、五千及三千張股票之情事,尚無法確定。 
   
    蘇德建所提及台開公司正在處理信託部門讓售、聯貸案及不良債權等事宜,但因蘇德建並未告知詳情,蔡清文亦未提及詳情,以致於從未購買過台開股票之趙建銘、遊世一對此訊息印象不深刻而不復記憶。

三、爭執事項二即第一次三井宴有無告知訊息ABC
   
   
綜合該餐宴參與人員之供述及相關事證,可證明本爭執事項之結論應為:

   
   
蘇德建要趙建銘等三人購買該批股票,系因台開公司民股快要過半,將與官股不相上下,蘇德建怕民股買走而沒有主導權,所以希望由趙建銘等三人以特定人身分購買並支援他,趙建銘等三人有允諾支持蘇德建,並有共同默契讓遊世一擔任台開公司董事。

    
   
該次三井宴是應蔡清文之要求,由蘇德建向買方談台開公司之願景,事前蔡清文有提及趙建銘要來,買方含蔡清文共三股,當時蘇德建就認知趙建銘要購買,遊世一 五千張、趙建銘五千張、蔡清文三千張之購買張數,是在當日餐宴中確定。當場大家都沒有意見,因為有提到張數,所以大家才會準備錢,以當時之價值來計算,但 沒有及提用多少價格來買,事後趙建銘即告知趙玉柱準備錢。
   
   
關於公訴意旨所指訊息ABC之相關內容方面,因當日已批閱過翌日董事會之臨時提案資料,蘇德建在蔡清文、趙建銘、遊世一當時均在場之餐宴中:

   
   
提及715 日董事會要報告之165億元聯貸案進行情況,包括丙項貸款20億元部分,表示此為財政部長林全交辦之政府政策,要其擔任董事長負責推動,聯貸案一定會過, 才有錢支付日盛銀行60億元,並表示主辦行臺灣銀行之董事會已通過,其他之銀行則依管道處理中。

   
   
提及715日董事會要報告之16.5億元不良債權融資案,表示不良債權處理掉就有現金進來,且說明當時找三家銀行在處理中。

   
   
訊息C部分,蘇德建對於有無在餐宴中提及“006688專案相關訊息,先後供述不一,而其餘在場之趙建銘、蔡清文、遊世一則均否認有聽到,依刑事訴訟法 156條第2項之規定,自不得單以蘇德建該前後供述不一之自白,作為蘇德建有告知訊息C之唯一證據,應認蘇德建在第一次三井宴中並未提及公訴意旨所指有 關訊息“006688專案之訊息C

   
   
提及丙項聯貸案20億元加計以不良債權融資及賣斷16.5億元,將足以支應台開公司讓售信託部門與日盛銀行所應給付之第二期賠付款,則在信託部門部門順利 讓售後,將使台開公司產生約1516億元之處分利益,使台開公司淨值回升至5元以上,台開公司可因此申請恢復為一般交易,屆時股價上揚可期等訊息,否則趙 建銘方面即不可能繼續持有台開公司股票,而遲至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台開公司股票將於2005113日恢復一般交易後,始於2005112日開始出 售股票。而遊世一因為購買股票之主要目地在於擔任台開公司董事,因此才會長期持有台開公司股票。至於蔡清文或許因為慣性短期操作,或許因為信任蘇德建,因 此未能注意分析理解蘇德建所談前開訊息與聯貸案、不良債權融資與賣斷訊息之關連性。

   
   
遊世一在會中提出台開公司前副董事長高建文說的話,質疑台開公司前景不好,蘇德建提及政府持有台開公司40%以上股權,政府認購台開股價是20元左右套牢,政府會支持不會讓台開公司倒閉,買台開股票並無風險。

   
   
因買方趙建銘、蔡清文、遊世一與賣方即彰銀並不認識,蔡清文要求蘇德建邀約2005721日之第二次三井宴,由蘇德建擔任介紹視窗,讓買賣雙方於第二次三井宴中見面。

四、爭執事項三即訊息AB是否為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
   
   
內線交易刑法之犯罪性質、構成要件及消息公開與否之判斷准據:

   
   
內線交易行為為即成犯,且為抽象危險犯,故僅須具備內部人或自內部人處獲悉重大消息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 票為買入或賣出之形式要件即足當之,並不以發生結果為必要,亦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圖利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2002年度臺上字第3037號判決、 2005年度臺上字第143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內線交易中消息重大性與否之判斷,必須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應以消息對於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影響程度著眼,衡量交易可能完成之機率與完成後對投資決定可能產生之影響作綜合判斷,而非單純以尚未完成特定之程式,即否定其為重大消息之性質。

   
   
重大消息之公開方式,固不以輸入公開信息觀測站為限,惟新聞媒體已大幅報導之訊息,除非該重大消息已經媒體完整、真實報導,否則尚不得認為系業已公開之消息。

   
   
訊息AB所指契約,均為對公司財務有重大影響之重要契約之簽訂,無論系該二項契約之協定或簽訂之訊息,均為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

   
   
台開公司信託部門讓售與日盛銀行一案,如順利完成交割,將可使台開公司產生約1516億元之處分利益,台開公司股價淨值將回升至5元以上,即可申請恢復一般交易,屆時股價上揚可期。

   
   
台開公司淨值長期偏低,讓售信託部門與日盛銀行所需支付之賠付款,其付款時程又遭壓縮,台開公司面臨嚴重之資金籌措壓力,信託部門讓售案能否順利完成交割,系乎第二期45億款項能否順利籌措。

   
   
聯貸案丙項之20億元及不良債權融資與賣斷之16.5億元(即公訴意旨所指訊息AB),系支付日盛銀行第二期所需款項45億元之主要部分,為證券交易法 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稱對公司財務有重大影響之重要契約之簽訂,依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管理辦法2條第1款規定,無論系該二項契約協議或簽 訂之訊息,均為影響台開公司股價之重大消息。

   
   
台開公司信託部門讓售案順利完成,為政府當時之主要政策目標,在政府將動用各種可能之政策工具協助下,聯貸案丙項20億元及不良債權融資與賣斷16.5億元之契約將可順利完成簽訂,在2005714日三井宴時為高度可能發生之重大訊息:

   
   
1)台開公司為一民有政府經營企業,政府實質上掌握該公司之經營權,享有人事任免、升遷及經營方針之主導權,一如其他公營企業或民有政府經營企業,主要作為滿足國家當前時最高政策目標之政策工具。

    2)台開公司為一民有政府經營企業,2004年至2006年間政府所大力推動之第二階段金融改革方案,主要政策目標之一即是官股金融機構減 半,而台開公司讓售信託部門不僅可以部分實現此一政策目標,更可避免動用RTC處理台開公司,因此政府將盡可能動用各項政策工具,協助台開公司取得第二期 所需之45億元賠付款。 
   
    3)綜此,由於台開公司提供39億元之擔保品,聯貸案丙項20億元之風險並不大,且政府所掌握過半之5席官股董事,為貫徹台開信託部門順利讓售之政策目 標,亦將通過經理部門所提與新豐資產公司簽訂不良債權融資契約案之議案,顯見無論系聯貸案丙項或不良債權融資之契約,將均可順利完成簽訂,在20057 14日三井宴時為高度可能發生之重大消息(即公訴意旨所指訊息AB)。 

    綜上所述,聯貸案丙項20億元及不良債權融資16.5億元均系支付日盛銀行第二期所需款項45億元之主要部分,為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稱 公司財務有重大影響之重要契約之簽訂。而因該二項契約即將簽訂之訊息均未經公開,則蘇德建在2005714日第一次三井宴中,將當日所看到翌日台開 公司將舉行第14屆第三次董事會之該二項議案告知趙建銘、遊世一、蔡清文等人,並表示聯貸案丙項20億元一定會過,才有錢支付日盛銀行60億元,主辦行 台銀之董事會已通過,其他銀行則依管道處理中“715日董事會要報告之16.5億元不良債權融資案,不良債權處理掉就有現金進來,當時找三家銀行在 處理中丙項聯貸案20億元加計以不良債權融資及賣斷16.5億元,將足以支應台開公司讓售信託部門與日盛銀行所應給付之第二期賠付款,則在信託部門 部門順利讓售後,將使台開公司產生約1516億元之處分利益,使台開公司淨值回升至5元以上,台開公司可因此申請恢復為一般交易,屆時股價上揚可期 訊息,顯見理性投資者在知悉此等消息後,可預期台開公司將高度可能順利完成信託部門讓售案之交割,並產生約1516億元之處分利益,則台開公司股價 屆時上揚可期,即非常可能重大改變其投資決定。況蘇德建同時告知“165億含20億丙項聯貸是財政部長林全交辦之政府政策,要其擔任董事長負責推動, 聯貸案一定會過政府持有台開公司40%以上的股權,政府認購台開股價是20元左右套牢,政府會支持,不會讓台開公司倒掉,買台開股票沒有什麼風 ,亦可使理性投資者預期即便該二項契約簽訂時遇到阻力,在政府政策已決定支持,且官股享有台開公司過半董事席位之情況下,政府亦將讓該二項契約如期完 成簽訂。是參照前述本院就重大消息所持之見解,蘇德建在第一次三井宴中所告知之上開訊息,確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1項所稱影響台開公司股價之未公 開之重大消息。

五、爭執事項四即趙建銘與趙玉柱有無基於犯意聯絡而買入台開股票
   
   
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關於共同正犯之判斷准據:無論系采學界有力說之犯罪行為支配說,抑或我國實務界所采之主觀客觀擇一標準說,只要二人以上之犯 罪行為人彼此間具有功能支配關係,具有共同之犯罪決意與行為分擔,即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而在內線交易刑事責任部分,雖然消息傳遞人或消息 受領人之刑事責任,均以買賣證券為要件,但只要傳遞消息之內部人與消息受領人間具有內線交易之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亦可成立共同正犯之關係。

   
   
本院認定趙建銘與趙玉柱有犯意聯絡買入台開股票之證據與理由:

   
   
由蔡清文、趙建銘與證人簡水綿、趙建勳與程雅玲之供稱,可證明關於本爭執事項之結論應為:

   
   
1)在第一次三井宴中確定蔡清文、遊世一、趙建銘之購買張數時,趙玉柱尚不知悉有彰化銀行即將出售台開公司股票之事,且因為趙建銘對於購買全額交割股票事宜並不清楚,因此在第一次三井宴後,趙建銘曾請蔡清文遊說趙玉柱購買台開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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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蔻清醒點
2012/01/28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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