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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學童被教師性侵,要求國賠二千萬,家長敗訴
2009/05/05 22:03:24瀏覽915|回應0|推薦0

【記者白錫鏗、鄭文正/台中報導】4名兒子遭謝姓老師性侵家長昨天得知二審承回他們請求國賠的訴訟,十分不滿地說「台中市政府拿人民納稅錢打官司,來打擊被害人」。市政府法制處長林月棗說,國家賠償所花的錢是納稅人的錢,市府本來救應依法提出上訴。

台中高分院強調,國家賠償法具備公法性質,並非民法的特別法,被害人家屬以附帶民事訴訟方式提起國賠,請求學校國賠部分,與法不符;同時,提起國賠時應先與機關協議,本案被害人家屬並未先經協議程序,因此,合議庭判決駁回國賠。

二審審判長陳蘇宗說,本案僅就程序處理,不做實質認定,因提起國賠時效2年,給予被害人補救的機會,可重新獨立從一審提起國賠,或上訴三審。

4名被害學童父母紅著眼眶說,兒子在校遭老師性侵,校方隱匿案情,事後市政府、學校未反省、檢討改進,反而以程序不符提起上訴,拿人民的血汗錢打官司,打擊被害人,讓他們心碎。

被害人家屬說,他請律師打官司花了20、30萬元,現今國賠二審被駁回敗訴,須繳裁判費用30餘萬,若要上訴還須花33萬,共須花上百萬官司費用,他欲哭無淚,又不能讓孩子看到老爸軟弱的一面,要上訴或重新起訴則須去賣房子、賣車子,籌錢打官司。

林月棗指出,依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不得提出國家賠償,台中高分院以「行政程序不合法」為由,駁回這起國賠案「並沒有錯」人執行公權力,這起教師行為,屬於個人行為或執行公務,法律上有不同見解。

市長胡志強也說,家長的心情他能理解,之前即曾一再要求市府教育處要站在被害人的立場,以同理心、同情心來看待,不能再依所謂既定方式處理,但既已進入司法程序,一切必須依法處理,尊重司法判決。

這件國小校園醜聞發生在前年,擔任導師的謝嫌(28歲),多次趁著學生搭校車到校外游泳池教學途中,隔著短褲撫摸學生下體,還以帶團參加音樂會名義找學生陪浴,強迫學生與他互相口交,對四名學童伸魔爪多達41次,一審判刑163年,合併執行20年。

( 在地生活中彰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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