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6/04/24 17:53:54瀏覽10|回應0|推薦0 | |
櫃買中心表示,一直持續注意浩鼎事件最新發展,由於目前檢調正偵辦中,櫃買中心會配合提供檢調所要協助的相關資料以利偵辦,讓浩鼎案早日水落石出。 近期浩 鼎公司15日遭檢調搜索,而浩鼎董事長總經理等5位高層員工等共五人,因涉及內線交易被列為被告,浩鼎公司在4月15、16日連兩天在股市觀測站揭露資訊,昨(20)日又有中央研究院長翁啟惠辦公室被搜索等,事件有越滾越大跡象。櫃買中心表示,如有必要會請浩鼎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說明。 黃炳鈞表示,如果真如媒體報導,浩鼎公司聲明:「公司財務處經理張穗芬負責持股申報業務;惟其經手大股東英屬維京群島商AlphaCorp.之股票買賣,經查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此舉就同時違反證交法第22條之2以及第25條有關事前以及事後申報規定,以證交法規範可各罰款24萬元到240萬元,未來報請主管機關裁罰。 櫃買中心副總經理黃炳鈞指出,現行證交法第22條之2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董監事及百分之十大股東轉讓持股要採事前申報,即申報3日後才能在市場開始賣出,除非是單日轉讓數量在1萬股(10張)以內,但只要股數有轉讓異動,即要依照證交法第25條事後申報規定,即董監事大股東須在下個月5日向公司申報上一個月轉讓異動股數及最新持股數,而公司彙整後也須在15日前向主管機關 >華南信貸 申報。 浩鼎生技周三發表聲明,財務處經理張穗芬經手大股東英屬維京群島商Alpha Corp.股票買賣,未依規定申報 ,隱匿事實、廢弛職務,深表歉意。櫃買中心指出,浩鼎大股東Alpha違反證交法事前及事後申報規定,依照證交法第178條規定可處24萬元到240萬元,將報請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定裁罰。 工商時報【林燦澤╱台北報導】
70560D9375A6873B |
|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