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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暴者的電子監控
2011/05/24 03: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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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陳秀華上月到于美人談話性節目談家暴求援,卻慘遭前夫陳建財持利剪刺死,而經查其前夫家暴不斷,被害婦女即便申請有保護令,卻仍擺脫不了糾纏,甚而發生如此的慘劇,此不禁讓人懷疑,現行的保護令執行,是否徹底?而以電子監控的方式,是否會產生更好的效果?
為了保護家暴被害者的人身安全,法官在核發保護令時,必然會要求施暴者須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的一定距離,以避免被害人再次受害,而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執行保護令,尤其是被害人的居家安全等,當然是由警察擔任。惟現行警力,在面對警察業務多元下,已顯得捉襟見肘,更遑論面對每年動輒有上萬的保護令執行,警察即便有心,恐也無力。況且,警察介入家暴處理,往往是在施暴者已經進入被害者住居所施暴的情況,而無法為即時預防,僅能為事後處理,也因此,釀成如今的悲劇,讓人扼腕,卻不能說是意外。
證諸外國司法實務,如美國,為了有效解決保護令由人力執行所可能產生的漏洞,已有對家暴者施以電子監控的實例,此種作法,即是在家暴者身上加裝無線射頻的發射器(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RFID),而可以發出一定頻率之電波,早期的發射器體積相當大,故安裝於腳踝,以免造成標籤,現今由於電子科技發達,已縮小至與錶相當,故可直接安裝於手腕。
至於在被害者家中的電話機,則安裝有電波接收器,一旦施暴者接近被害者的住居所,即法院所劃下的禁制區,此接收器即可立即收到訊號,而馬上傳回監控中心,警察即可立即出動逮人,藉由此種方式,不僅減輕了警力的負擔,更有預防機先的功效,目前於美國的家暴處理上,已被證實具有相當成效。而目前,法務部已在進行第三代的電子監控測試,即更能精確掌握被監控者行蹤的GPS定位系統,一旦實現與運用,則更能提早探知施暴者的接近。
雖然電子監控可以彌補人力不足的缺陷,惟由於其涉及人身自由的侵害,自必須有法律依據,但依據現行法制,可以施以電子監控者,僅限於性侵害的假釋與緩刑犯,其範圍相當狹隘,自然不包括保護令的執行,所以若欲對家暴者施以電子監控,勢必得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增加得施以電子監控的明文。
當然,即便將來修法,針對家暴者亦可施以電子監控,卻不代表警察或相關主管機關的責任因此減輕,更不能因此放棄對家暴者的處遇與再社會化,畢竟,再先進的科技,即便關得了人,也關不了心。
作者: 吳景欽,博士,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資料來源: NOWnews今日新聞網
20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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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8830209&aid=5245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