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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00:42:36瀏覽54|回應0|推薦0 | |
貸款假擔保真 76/7/24我也簽4000萬貸款.卻不知所蹤. 我76年購買台北市北投區八仙段二小段123地號土地. 若我沒貸款購買那就只有贈與資助我購買. 怎會我用土地去連帶保證貸款3000萬.而土地賣家跟我卻不相識呢? 明明76/6/30公司就已經有士林合庫貸放4234萬元可以買.無需我連帶保證. 如今我想通原來是我那4000萬貸款資金是來自公司向士林合庫的貸款. 先給我用.騙我說可全額貸款跟士林合庫簽約. 那我購買土地是現金買地囉!那土地代書也知情造假. 那76/7/24貸款400萬用意何在? 在士院92年度重訴字第225號.前地主郭振福黃靖湄代書陳淑桑及 士林合庫授信部承辦人員羅文山出庭具結作證. 本件台北市北投區八仙段二小段123地號土地. 郭振福說別人介紹的.我沒見過祭司蔡先生.價金是我和中間人及蔡耀中談的. 我要買該土地.當時因為資金不夠.所以我和我的妹妹一起合資買的. 登記在我名下.賣這筆土地時.我妹妹.中間人.代書陳淑桑. 蔡耀中五個人都在場辦理辦理. 黃靖湄說賣出這塊土地時大部分由我和蔡耀中洽談的.在合庫簽約付款時. 是用大耀汽車名義所開的支票.後來其餘的款項是由合庫轉出來. 蕭錫証法官問羅文山是否知道祭司蔡在合庫之貸款? 羅文山說我知道.我是本件貸款之初簽.借款人是原告.是在76年.一開始就是如此.開始接洽貸款是由徵信人員去辦.我是對授信條件做初擬.與當事人之接觸. 有土地中間人.那仲介費誰出呢?郭振福.黃靖湄.陳淑桑.蔡耀中都沒提及. 76年土地買賣我是買受人.但是我沒有找中間人. 之前向金管會反映聯徵中心晃點士林地院一事. 聯徵中心來電解釋.提及查無我有繳息紀錄. 這時我想到76/7/24這400萬貸款的用意. 應是公司幫我申報綜所稅貸款付佣金以便合法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那土地中間人是誰呢? 76/6/25決定以我的名義與郭振福在士林合庫簽訂買賣契約書(黃靖湄證言). 而士林合庫調查日期卻早在76/4/27就已知悉. 既然說我沒參與土地買賣.那我又如何同意以該筆土地向士林合庫貸款3000萬咧! 契約內容敘及應由合作金庫同意出具保證函.保證過戶.抵押權設定完畢後. 必定撥付款項一事.卻在士林合庫核貸文件由經理林振燦刪除本件經鈞庫核貸後. 擬出具保證函(如附件)予賣方郭振福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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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