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5/03/19 23:35:00瀏覽103|回應0|推薦0 | |
〈序章 Guilty〉
「有罪!」 「無罪!」 法庭上的判決宣告,是吾人必須遵守的「真理」。 但是,如果被判有罪的人其實是無辜的呢?如果無罪釋放的犯人其實罪孽深重呢? 人── 是會犯錯的,法官也不例外。 追本溯源,建立這套司法系統的,不正是充滿矛盾的人嗎? 雖然這套體制設計了諸多補救途徑,終究只是江心補漏。 人── 不是神,如果說造物主賜予人們生命,那麼祂當然有權利剝奪人們的生命,但是, 人── 無法成為神。 人── 竟妄想成為神,假審判之名,行偽神之實。 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殺人,犯殺人罪;殺畜牲,犯毀損罪。前者重罪,後者輕罪。 從法律就可看出生命的不等價。為何如此?因為制定法律的是人,凡事當然從人的角度出發。 人── 害怕自己的生命法益受到侵害,於是訂立殺人罪來保全自己。會有動物保護法的出現,不過是種鄉愿的想法罷了。 殺人罪,是「弱者條款」,是弱者為了保護自己,所設立的規則。因為人世間的弱者遠多於強者,在多數決下,殺人成了罪惡。 法律,就是如此膚淺之物。 在這世上有太多的罪,是法律無法制裁的、是比殺人還要可恨的。 犯罪者心無懺悔,死刑對他們來說只是解脫,於是乎,必須要由體制外的力量加以審判── 澈底殲滅罪人。 我們都是人,都是負罪於身的── 罪人。 |
|
( 創作|連載小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