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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殲》〈序章 Guilty〉
2015/03/19 23:35:00瀏覽103|回應0|推薦0

〈序章 Guilty

 

「有罪!」

「無罪!」

法庭上的判決宣告,是吾人必須遵守的「真理」。

但是,如果被判有罪的人其實是無辜的呢?如果無罪釋放的犯人其實罪孽深重呢?

人──

是會犯錯的,法官也不例外。

追本溯源,建立這套司法系統的,不正是充滿矛盾的人嗎?

雖然這套體制設計了諸多補救途徑,終究只是江心補漏。

人──

不是神,如果說造物主賜予人們生命,那麼祂當然有權利剝奪人們的生命,但是,

人──

無法成為神。

人──

竟妄想成為神,假審判之名,行偽神之實。

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殺人,犯殺人罪;殺畜牲,犯毀損罪。前者重罪,後者輕罪。

從法律就可看出生命的不等價。為何如此?因為制定法律的是人,凡事當然從人的角度出發。

人──

害怕自己的生命法益受到侵害,於是訂立殺人罪來保全自己。會有動物保護法的出現,不過是種鄉愿的想法罷了。

殺人罪,是「弱者條款」,是弱者為了保護自己,所設立的規則。因為人世間的弱者遠多於強者,在多數決下,殺人成了罪惡。

法律,就是如此膚淺之物。

在這世上有太多的罪,是法律無法制裁的、是比殺人還要可恨的。

犯罪者心無懺悔,死刑對他們來說只是解脫,於是乎,必須要由體制外的力量加以審判──

澈底殲滅罪人。

我們都是人,都是負罪於身的──

罪人。

( 創作連載小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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