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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0 04:53:45瀏覽315|回應0|推薦1 | |
社論-曹興誠嗆聲公堂背後值得思考的問題 商 業聞人曹興誠至刑庭應訊,在高院法官面前發飆,引人側目。他因和艦案遭檢方以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起訴,一審二審均判決無罪,檢方向三審提起上訴,原應二 審定讞的背信罪因「裁判上一罪」而一併不能確定。嗣因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曹興誠當庭嗆聲,發表「無罪業已定讞,豈可再重審」聲明,拂袖而去,揚言不再出 庭。 其實,類似曹興誠這樣遭遇的被告不在少數,多會忍氣 吞聲,曹忍不下來,當然不符法庭禮節,不但情緒控管待加強,還冒著被法院拘提到庭,甚或激怒法官而遭判有罪的風險,未必是明智之舉,也難得到認同。他身為 商業鉅子,跡近咆哮公堂,誠不足取,但衝冠一怒,真是無理取鬧?還是業已突顯了現行司法制度纏訴不休的惡劣環境,會逼得自認委屈的當事人忍無可忍,以致寧 可得罪法官也難甘緘默? 曹興誠疾忿檢方上訴不斷,就像被 害人抱怨律師不該為被告辯護一樣,可謂緣木求魚。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處,依法雖應同加注意,但畢竟處於曹的對造一方;和艦案轟動一時, 兩審均遭法院判決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形同認錯,非有異於常人勇氣不可。檢察官既然不肯放棄上訴,被告希望法院不依法進行審判,自不可能。本案審判未竟,不 便就實質是非置評;真該檢討的,則是台灣不論工商鉅賈或是升斗小民,都可能遇到同感無奈的制度問題。 此 中實際發生的制度現象,就是司法訴訟審級過多。現行民刑事訴訟,絕大多數案件是三級三審。即使二審定讞的罪名,有時也可能因為與其他的罪名相牽連而得上訴 三審;曹興誠的案件正屬此類。所謂三級三審,前兩級是事實審,後一級是法律審。職司法律審的最高法院,發現二審的錯誤,多半發回更審而非自為判決,一次發 回,三審勢成五審,更審二次,五審可成七審。實務上更審四回五回的案件,並非罕見,身歷十審以上的當事人也就為數不鮮。曹遇到第一次更審即感不耐,對於許 多訴訟經驗豐富的人士而言,尚屬小焉者也。唯其如此,司法院最近始行推出妥速審判法,試圖化解若干比例的陳年積案,略減刑事被告倒懸之苦。 現 在正由立法院審議中的妥速審判法,主要針對部分徘徊法院超過十年八年的案件,也只是治標而非治本之策。真正的問題仍在三級三審制度本身,特別是兩級事實審 的部分,檢方起訴不採嚴格證據的門檻,很容易形成二級的事實審前後認定出入甚大。距離事發時間較遠的第二審,成為認定事實的樞紐,極不科學,也徒然使得當 事人疲於奔命,判決反覆不定,誰能衷心信服?若是遇到一審二審均判無罪,檢方執意上訴,三審時挑個瑕疵發回,被告當然會怨聲載道,曹興誠就是個例子;若是 一審二審均判有罪,第三審也是挑個錯誤發回,再給被告機會,被害人亦少有不疾恨司法不能還我正義者。無論那種情形,司法註定都得不到贊美,反成為抱怨的對 象,制度設計上即先天絕對不利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寧非不智? 若 是追問為何事實審需要二審,常有的答案是法官的素質不堪信賴,故需二審加以補救。然則法官素質果然不堪信賴者,就不該讓素質不佳者擔任法官,而非任由當事 人忍受反覆應訴之苦。兩級事實審,總不能都素質不佳吧?其中真有一審素質不佳,何不廢去那一審級,逕由當事人接受素質較佳的法官審判,得個正確的結果,也 免得輾轉周折。兩級事實審的刑事審判,實質上與加諸被告雙重危險無異,不能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嚴格要求。 制 度上釜底抽薪之計,有三:一是將三級三審改為三級二審,亦即將事實審由兩審改為一審,以符科學審判的原則。二是規定事實審判決無罪者,不許檢察官上訴,避 免雙重程序不利益之弊,也省卻司法資源的不當耗費。三是要求檢方起訴需有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門檻,以提高定罪率,減少判決歧異的可能。 若不採取以上三種方法進行制度改革,妥速審判的理想境界終將渺不可得;即使沒有曹興誠當眾嗆聲公堂,走出法庭,民間對於司法審判恐怕仍會長期怨懟不絕。
依法? 還是玩法? 三月廿三日我在高院宣布,和艦案更審違法違憲,隨即退庭抗議,引起騷動。無知的人指我囂張,懂事的人就知道,有些檢察官平日玩法弄權,這次玩法過頭,「官逼民反」了。 我 被起訴的背信罪,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規定是二審定讞,不得上訴。但離奇的是,我已經二審無罪定讞了,原判決卻被撤銷,又回到高院更一審。就算我更一審又 勝訴無罪,檢察官還可以再上訴,把更一審判決撤銷,再來搞更二審。這樣沒完沒了,到什麼時候為止呢?到我輸了為止。因為檢察官輸了可以上訴,我輸了卻不可 以上訴,要立刻去坐牢服刑。 看到這裡,可能很多讀者會驚 呼:怎麼這樣離譜?不錯,我也覺得不可思議。不過面對這樣離奇司法詐欺,我還是很尊重司法的。所以我在二月份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能解釋解釋,這樣一面 倒、老百姓包輸不贏的審判,它的公平、公正性在哪?我也商請更一審的法官,暫停審判,等大法官解釋下來以後再審不遲。但更一審法官對我的請求置之不理,執 意要進行審判,我只好退席拒絕參加,別無選擇。 究竟本案 檢察官如何玩法,竟然會玩出這樣一局荒謬的司法詐欺呢?他們依據的理由,是所謂「裁判上一罪的牽連犯」。意思是說,我被起訴的「背信罪」與「違反商業會計 法」,兩罪互有牽連,必須綁在一起審,才能正確量刑。因為「違反商業會計法」可以上訴到三審,所以連帶背信罪也可以上訴到三審。 但 是刑法裡所謂「牽連犯」的法條,在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已經被修除廢掉了,其原因是「牽連犯」的概念,很難具體說明。既然「牽連犯」條款去除了,「背信」 與「違反商業會計法」兩罪就沒什麼好牽連了。換句話說,背信罪二審定讞就不能再上訴;檢方去年要把我上訴到三審,只能去扯商業會計法,不能再去扯背信罪。 但檢方為什麼還能違法去扯背信罪呢?高檢署的說法是,和艦案發生時間早於民國九十五年,那時候刑法的「牽連犯」條款還在,所以他們還可以用舊法來搞。 高 檢署如此解釋,是道地的胡說八道、玩法弄權。為什麼?因為,所謂「裁判上一罪」或「兩罪有無牽連」,它規範的是法官如何審理案件,跟和艦案何時發生根本無 關。難道說,和艦案發生在民國九十五年以前,所以必須用比較不清楚的舊法審理?不能用比較清楚的新法來審理?又所謂牽連犯指的是兩種犯罪間之關係,但背信 罪既然已經二審定讞無罪,我就沒有「背信罪」了,怎麼還可以把已不存在的「背信罪」跟「違反商業會計法」去「牽連」呢?所以高檢署的說法,邏輯是完全不通 的,是公然欺騙社會大眾;竟還敢說自己「完全合法」。 我所遭遇的玩法弄權,並不是特例。現在很多刑事案件,被告一遭起訴,通常數十年沒完沒了;以前我們搞不清為什麼,現在我們可以了解,原來是因為檢察官不停地玩法,不斷強詞奪理,惡意地拖延訴訟。 如 果檢察官偵辦案件,能確實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有真憑實據才起訴,那現在的刑案數目起碼可以少掉一半,結案速度起碼可以加快一倍。像蘇建和等三人,早該 釋放回家,檢方卻在無憑無據的情況下,纏訟人家二十年,可怕至極。台灣的司法體系,已經像是一個絞肉機;百姓一旦遭到起訴,就會在裡頭被絞得死去活來;十 年是平常小意思,二十年也普通,像和艦案才五年,根本不值一提。 司 法如此顢頇惡整已激得民怨沸騰,而司法體系一貫對策就是宣稱:「一切依法辦理」。但從我的例子,大家可看得出來,這根本是「玩法」辦理。今天終於有人腦子 夠清楚,膽子夠大,敢大聲地說:「我不跟你玩了」!司法體系要如何反應呢?如果真的「依法」,就該立刻成立專案,去偵辦一些檢察官的「誣告罪」與「濫權追 訴罪」!如果要「玩法」,就繼續胡扯硬坳;甚至乾脆不講理,開始使用「暴力」來拘提我;或者把我已經定讞無罪的案子,改判有罪。司法體系要依法重建「威 信」呢?還是玩法來逞「威風」?我想社會大眾都睜著眼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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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二十五日瑞士蘇黎世邦的高等法院宣判,義大利的聯合信貸銀行必須歸還二點三億歐元的前東德共黨不當黨產給德東的聯邦。 跨 國官司涉及的這筆二點三億歐元,主要是前東德共黨所成立的黨營外貿公司諾夫恩(Novum)的不當黨產,公司的女總裁史戴德琳隱匿在當時奧地利聯邦銀行蘇 黎世分行其女兒戶頭內的公司資金約一點三五億歐元,本來應該在東德解體後將不當取得的資金匯回,但不知何故,史戴德林將錢維也納匯到蘇黎世後,又由蘇黎世 匯回維也納要歸還德國時,錢居然不翼而飛。後來奧地利聯邦銀行更名為奧地利銀行,也換了新的東家義大利聯合信貸銀行為其老闆,但重點是這筆錢仍然不知去 向。由於瑞士的蘇黎世是洗錢戶頭的所在地,所以蘇黎世有管轄權。二零零四年,德國聯邦行政法院確認了,諾夫恩事實上是處於東德共黨控制的不當黨產。瑞士的 法院承認這個德國判決的基礎,而繼續審判。承審的瑞士法官認為,這筆錢因為涉及不當黨產而有洗錢的嫌疑,不管銀行換了幾手,也不論誰是新的老闆,都應該對 這個消失的贓款負有金融交易安全的注意義務,既然義大利聯合信貸銀行要買下奧地利聯邦銀行,那麼當然也要概括承受這項義務,所以必須要賠償這筆不當黨產款 項的本金與利息加總二點三億歐元給前東德的人民。 反觀國 民黨無視法律註銷黨產註記,甚至是大剌剌的把黨營事業股份轉手,土地賤賣,這些不當黨產是國民黨執政時期非法取得的,本來就應該歸還國庫,哪裡還有什麼行 政命令與法律的爭議,買賣贓物和洗錢豈有合法可言,那刑法三百四十九條和洗錢防制法豈非形同虛設?買賣國民黨黨營事業或其股份甚至土地的相對人又豈能一概 視同民法的善意第三人?這些通通不過是一路裝傻,始終如一的不還黨產的緩兵之計罷了。 馬 英九的國民黨政府執政了快兩年,不談其執政諸多問題。就是自身權限的黨務的不當黨產歸還也是一變再變,從一開始的二零零五年宣示二零零八年底解決黨產問 題,到二零零九年所謂的年底提出解決方案,最後則是用各種方式賤賣黨營事業和黨產給財團與對岸的中資企業,甚至是非法取銷行政院的黨產註記加以圖利。 德國追討前東德共黨不當黨產十八年後終於有了成果,但筆者有生之年卻可能看不到國民黨黨產歸還給台灣人民,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想到這裡筆者不盡悲從中,而想嚎啕大哭啊! (編者按:本文部份刊登於2010年3月29日自由時報,並改標題為《黨產跨國官司宣判 馬騜裝腔作勢依然》,此為作者原始標題及完整全文。) Filed under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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