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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5 23:17:30瀏覽968|回應0|推薦0 | |
記者蘇彥菱/台中報導 近來一中商圈興起租屋時加簽「惜命條款」。所謂「惜命條款」,房客若在租屋處尋短或殺人,只要是被警方認定為刑事案件,家人就得照價或賠償3/4的金額。許多房客大嘆彷彿簽下生死狀。至於「惜命條款」合理與否,家屬是否應賠償責任,目前尚無一致看法。 一中商圈套房林立,房客流動率高,房東為求自保,紛紛要房客簽訂「惜命條款」以自保。(圖/取自維基百科 Telessy 2008.01.01) 台中一中商圈甫發生一宗情殺縱火案,男子因不滿女友提分手,持刀挾持且在租屋處縱火,造成2死命案。出租套房轉眼間成了人人避之不及的凶宅,因此附近房東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開始在租屋合約上,要求簽訂「惜命條款」。 「惜命條款」一出,究竟有無效力?房客認為,像是簽生死狀,倍感壓力。房東則認為,一中商圈房客流動率高,來客複雜,近2年來有愈來愈多房東均要求加訂此條款,目的是為告誡房客。因為只要一成為凶宅,周邊房價至少跌3成,想要便宜賣,仍乏人問津,更別說是租屋。而消保官認為這是強迫買房,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條款無效。 律師則表示,「惜命條款」的嚇阻作用大於法律效用。合約上加註「惜命條款」,據民法,除非訂下明確金額,才有法律效力。房東在契約上「強迫」房客買房並不合理,若真發生命案,房東可向房客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發生過命案的房子,房價勢必受影響,屬侵權行為,如房客隨意破壞房屋一樣,房東有權向房客或財產繼承人求償。不過亦有法界人士表示,依債權契約規定,房客與房東簽約,也只能拘束自己,並非第三人賠償,除非第三人也參與簽約,除非明訂租屋處有人死亡,第三人須賠償。 崔媽媽基金會主任馮麗芳表示,房客自殺身亡,房東向死者繼承人求償的案例中,法官判賠或不賠都有,目前尚無共識。建議房東挑選房客時,可從對方的精神狀況與談吐以判斷是否出租。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476102098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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