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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案定讞 林華德判2年徐旭東等人無罪
2010/09/07 19:39:47瀏覽628|回應0|推薦0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0.09.07 03:34 pm
 

圖/聯合晚報提供

SOGO 經營權爭奪官司,台灣高等法院上午宣判,前國票公司董事長林華德,受太設章家委託卻違背任務,依背信罪判刑2年確定;至於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法務長黃茂德、財務長李冠軍等3人,藉增資太流公司取得SOGO經營權,合議庭認定是買受李恆隆的債權,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判決徐旭東等3人無罪確定。

由於本案檢方是依據背信罪起訴,高院上午二審宣判後,全案即告定讞,其中,林華德被判2年徒刑將要入獄,他的妻子葉素菲,因博達掏空案已入獄服刑,至於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恆隆,高院合議庭認定李恆隆、賴永吉與林華德為背信的共同正犯。

判決指出,太設集團於90年9月發生財務危機,旗下的SOGO 百貨營運陷入困境,太設章家委託林華德、太流董事長李恆隆及會計師賴永吉協助處理財務問題,林華德等人明知太設已與寒舍公司蔡辰洋、仙妮集團陳德福簽立備忘錄,太設欲出售太百股權以獲得蔡辰洋等人一百億元資金的挹注,卻從中阻撓這件股權買賣。

高院合議庭認為,林華德受太設章家委託處理財務和紓困,卻違背受託的任務,在91年的「921」增資會議,邀請遠東集團增資太流公司,讓太設集團欲尋求資金挹注的計畫與意願無法實現,林華德違背章家的委託,因此依背信罪論處。

關於徐旭東和遠東集團法務長黃茂德、財務長李冠軍部分,高院判決指出,太設和太百公司的損害,是因林華德的背信行為為產生損害,與徐旭東等人買賣無關,經查經濟部等相關資料,徐等與李恆隆間是買受債權,主觀上並無犯罪的故意,因判決維持徐旭東等3人的無罪判決確定。

判決指出,徐旭東等人,縱使知悉太設章家與李恆隆之間有糾紛存在,但在無法判定何人是有權者時,即便曾分別與章啟明、李恆隆簽署保密協定,但依章氏父子所言,決定以李恆隆為交易對象,徐旭東等人買受債權,並未損害於太設集團。

判決還說,林華德、李恆隆違反委託者之意,與遠東集團訂約,屬背信行為,徐旭東等人經查證後,以李恆隆為交易對象,並無不法,二者分屬二事,而遠東集團以增資太流方式,間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太百大樓,均已實際支付對價,並非如章家所指,遠東集團僅以10億元就取得太百的經營權。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8341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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