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處籲請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民眾儘速辦理 | 發佈日期:2009-03-31 發佈單位:地政處第一科 | 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民眾請注意,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該處)表示,被繼承人所遺的不動產,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未申請者,即予列冊管理15年,逾期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法領取,逾10年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前項公告資料揭示於土地及建物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事處佈告欄。另外民眾也可以在該處或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的網頁點選查看前項公告資料。 該處籲請民眾重視自身權益,凡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儘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於領取該局核發之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後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者,也可以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代位申辦公同共有登記。另如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分期繳納未完稅者,或因繼承訴訟者等不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未能如期申辦繼承登記者,當事人於公告期間得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暫緩列冊管理之申請。否則如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即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列冊管理。 本(98)年度相關公告資訊,民眾於公告期間可逕上該處網站(http://www.land.taipei.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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