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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關說的事實與否比陰謀論重要」------從「法務部長曾勇夫涉嫌關說案」說起
2013/09/07 03:27:32瀏覽131|回應0|推薦0

    每逢「公職人員或官員」涉及某案件時,常發現涉案者第一時間在面對媒體時,總是信誓旦旦喊冤或解說,自己之如何!如何!大致內容都是極力撇清自己與案件的關係,人性嗎!莫怪!但總有一些人會更進一步說出類似:被陷害、被抹黑等等話語。在「法治化」的社會,這種說法其實是可笑的,舉凡:國民黨立委林益世如此,市議員賴素如、南投縣長李朝卿、嘉義縣長張花冠亦皆如此。

    「法務部長曾勇夫涉嫌關說案」由「特偵組」主動以記者會形式向外界說明,筆者認為是值得鼓勵與讚許的。原因只有一個:這是「軍、警、公、教等公職人員」內部的「自清」行動,也是筆者一直鼓勵的行動。在「法治化」的社會,任何「軍、警、公、教等公職人員」涉及「違法」時的第一個標準動作,應該是:自請停止職務之權力(請假),以備調查!當然,在「自由化」的社會裡,我們也不能反對或干涉「涉案人」召開記者會為自身辯解,但記者會的召開應於置於「自請停止職務之權力(請假)」之後,除非「涉案人」能舉出「證據」,證明自身絕無涉案。

    依法律的角度看,「法務部長曾勇夫」遭「特偵組」舉發「涉嫌關說」一案,身為法律人的「法務部長曾勇夫」表現的太有失專業了,大喇喇的在記者會上說出:「得罪人」甚麼的說法!似乎是在暗示,會被「特偵組」舉發「涉嫌關說」乃起因於「內鬥」?就筆者而言,作為納稅者的您我都應該「左耳進右耳出」聽聽就算。讓「證據」說話吧!作為納稅者的您我該關心注意的是:到底有沒有「關說」這一事實。至於得罪人也好!內鬥也好!陰謀說也好!都是適合放在新聞媒體的花絮(或稱「八卦」),只會混淆您我對,到底有無「關說」這一事實的認知。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得罪人」的說法!本來就暗示著「關係搞壞了」的深層意,俗話所說:有關係的套關係;沒關係的找關係。正可以證明「關係」是「關說」的基石,也可是不公平的本源及貪瀆的門縫。

註:案陽光法案施行細則第四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本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其中所稱關說、請託,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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