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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論
2013/08/24 03:13:55瀏覽146|回應0|推薦1

「恐龍法官」論

    為什麼大家都說「恐龍法官」?我曾細想許久,後來恍然大悟!多數「恐龍」身軀龐大,然而卻是「腦袋很小」。這是不是用以影射「法官」官威很大,然而卻是「腦袋很小」?而可以引申解釋為「思慮狹隘」,如果真如此大悟所示,那不如直稱他(指法官)「膽小」或「偽善」。

「刑(罰)法」可說是最原始的律法,他的原始義,帶有強烈的「復仇」內涵,也就是求處「加害者」以等同於「被害者損失」之罰法,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以達嚇阻及盡量彌補「被害者損失」的功用。最早的「刑(罰)法概念」是為避免人與人之間,因「復仇」而大興殺戮,致造成社會動盪影響「族群合諧」的利益(想想:你偷我、我偷你或你殺我、我殺你的社會會如何?),如:族長、酋長、長老等之第三方(加害與被害之外具公信力)「權力性仲裁或審判(審理而後判準決定)機構」的誕生,至於犯罪的「矯治或教育」已是「刑(罰)法」非常後期才衍生的概念了。

    當然,「權力性仲裁或審判(審理而後判準決定)機構」對於「證據」的確認至關重要,但如「證據」的確認屬實時,「復仇」的觀念就應該興起,「法官(權力性仲裁或審判(審理而後判準決定)機構)」的裁量就應該盡量從「被害者損失」為起點加以量刑,而不是只知「矯治或教育」!何況已知許多性強暴犯及病態性殺人犯及非特定對象殺人犯都屬於難以「矯治或教育」的對象。任法官者本來就該是扮演「上帝的(正義)之手」,該判死刑者就該判死!如果,任法官者覺得自己無判生死之權或不敢判生死時,任法官者起碼該主動提出修法!讓那難以「矯治或教育」的罪犯得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而非僅以「無期徒刑(得以假釋)」判之。

    法官大人啊!別只在法條文字的消極義中打轉,別忘了您仍是活在社會人群之中,您的責任重大,別讓社會的積怨太深。請您舉起那「上帝的正義之手」以「主動」的態度,為社會合諧盡一份力,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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