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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刑》第七篇 明辨因果的是非對錯
2026/10/27 22:46:27瀏覽10|回應0|推薦0
### 《免刑》第七篇 明辨因果的是非對錯

冥界律師亡靈亡魂亡魄公會暨聯合抗告中心

### 第一章 森羅殿上的第十二聲鐘

森羅殿上,第十二聲鐘響了。

鐘聲穿過幽冥長廊,越過忘川,傳到了從未有人仔細查問過的地方。

那裡沒有刑具,沒有刑簿,也沒有高高在上的審判席。

只有一扇緊閉多年的門。

門上刻著八個字:

「因果未明,不得妄判。」

這一天,閻羅大王下令開門。

不是因為冥界突然多了無數罪人,而是因為近來有太多亡魂前來申訴。

有人說,自己明明是受害者,死後卻被判定為有罪。

有人說,自己確實曾經傷害過人,但審判時被安上了從未做過的事情。

有人說,自己已經還清了生前的債務,卻在冥府被告知仍然欠著一筆說不清來源的業債。

也有人說,自己生前只是受僱工作,協助僱用者處理債務,死後卻被認定為那筆債務的永久承擔者。

最令人不安的是,有些亡魂甚至不知道自己究竟被判了什麼罪。

他們只知道,自己一直受苦。

而冥府的判官告訴他們:

「你既然受了這麼多苦,必定是有原因的。」

亡魂追問:

「有原因,就代表我有罪嗎?」

判官沒有回答。

於是,這些亡魂聚集起來,成立了冥界律師亡靈亡魂亡魄公會,並設立聯合抗告中心。

他們要求的不是一律免罪,也不是一律定罪。

他們只要求一件事:

請先告訴我們,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 第二章 冥界律師公會成立

森羅殿外,一名身穿灰色長袍的亡魂走上前來。

他手中沒有刀劍,只有一本厚厚的卷宗。

他的名字叫明理。

生前,他曾是一名替弱者辯護的律師。

死後,他發現冥府有一個奇怪的現象。

有些人做過的事,沒有被完整記錄。

有些人沒有做過的事,卻被寫進了刑簿。

有些人只是承受了別人的傷害,便被認定為必然與某種罪業有關。

更有一些人,因為無法說清自己的遭遇,便被要求接受一個沒有來源、沒有數額、也沒有終止日期的業債。

明理因此向閻羅大王遞交了公文。

公文上寫著:

「請准許成立冥界律師亡靈亡魂亡魄公會暨聯合抗告中心。

凡對冥府裁決有異議者,無論亡魂、亡靈、亡魄,無論其生前身分、善惡名聲、貧富貴賤,皆有陳述事實、提出證據、要求覆核之權。

本會不以亡者身分預設善惡,不以受苦程度推定罪責,不以業力之說取代事實調查。

本會既為受害者申辯,也為遭到錯誤指控者申辯;既要求真正的加害者承擔責任,也要求裁判者對錯誤判決負起責任。」

閻羅大王看完公文,久久沒有說話。

最後,他問:

「若你們替一個真正的加害者辯護,難道不怕受害者不服?」

明理回答:

「大王,替人申辯,不是替人免責。

我們要查明他究竟做了什麼,造成了什麼傷害,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若證據確鑿,我們不會把黑說成白。

但若證據不足,我們也不能因為他已經被叫作惡人,就不再查明真相。」

閻羅大王又問:

「若你們發現裁判者錯了呢?」

明理答道:

「那麼,裁判也應該被覆核。」

森羅殿一時寂靜。

這句話,過去從未有人敢在殿上說得如此清楚。

閻羅大王終於下令:

「准。」

自此,冥界律師亡靈亡魂亡魄公會暨聯合抗告中心,正式成立。

### 第三章 第一宗抗告:受害者為何成了罪人

第一位前來申訴的亡魂,名叫阿平。

他生前是一名普通工人。

有一年,他在工作途中遭遇事故。

事故發生前,他曾多次向主管反映設備存在問題,卻始終沒有得到妥善處理。

後來,事故發生了。

阿平受了重傷,最終離世。

然而,到了冥府,他卻被判定為「自招苦果」。

判官的理由只有一句:

「若無前因,何來此果?」

阿平不服。

他說:

「我承認,我的一生並非毫無過失。

我曾經對家人不耐煩,也曾經在疲憊時說過傷人的話。

可是,這次事故究竟是怎麼發生的,難道不應該查清楚嗎?

為什麼我遭遇事故,就代表我必須為事故負責?」

明理接下卷宗,開始調查。

他查閱工作紀錄、設備維修紀錄、主管收到的報告,以及其他工人的證詞。

最後發現,事故發生前,設備確實存在安全問題,而且曾經有人提出警告。

阿平的遭遇,並不能簡單歸結為他個人的過錯。

明理帶著證據,回到森羅殿。

「大王,阿平生前或許有其他需要反省的地方,但本案事故的責任,不能僅憑他遭遇了事故便判定由他承擔。」

判官反駁:

「可是,因果總有其道理。」

明理回答:

「因果可以作為理解事情的思考方向,卻不能代替對具體事件的調查。

我們若不知道事故的實際原因,便不能把猜測當成判決。

若一個人受到傷害,我們首先應該查明傷害如何發生,而不是先要求受害者證明自己為何不該受苦。」

閻羅大王命令重新審理。

阿平的事故責任,終於依據證據重新判定。

他站在殿前,眼中含淚。

「我並不是要求所有人都說我一生沒有錯。

我只是希望,當我受到傷害時,不要因為我受了傷,就認定我一定做錯了什麼。」

明理向他點頭。

「你有權為自己申辯。

承認自己其他地方的過失,與釐清這次事故的責任,是兩件不同的事。」

阿平離開森羅殿時,第一次感到,自己終於被當成一個可以說明事實的人,而不是一個只配接受苦難的罪人。

### 第四章 第二宗抗告:真正的加害者不能消失

第二位前來申訴的亡魂,名叫陳守財。

他生前經營商行,曾經利用不對等的資訊欺騙合作夥伴,隱瞞重要交易條件,造成對方重大損失。

他死後,原本被判定為多項罪責成立。

然而,他的家屬提出抗告,聲稱陳守財生前也曾受到欺騙,因此不應承擔全部責任。

明理接下案件後,沒有立即接受任何一方的說法。

他分別查明每一筆交易、每一次承諾,以及每一項損失的來源。

調查結果顯示:

陳守財確實曾經遭到其他人欺騙,但他後來也確實欺騙了自己的合作夥伴。

前一件事,使他成為受害者。

後一件事,則使他成為加害者。

這兩種身分並不互相抵銷。

陳守財聽完調查結果,憤怒地說:

「難道我自己受過傷害,就不能被體諒嗎?」

明理回答:

「你當然可以被理解。

但理解你曾經受過傷害,不等於否定你後來造成的傷害。

你曾經是受害者,不代表你永遠不可能成為加害者。

同樣地,你曾經是加害者,也不代表你此後所受的一切傷害都必須被視為合理。」

陳守財沉默了。

閻羅大王命令他正視已經查明的行為與損害。

至於他曾經受到的欺騙,冥府也另案調查,不因他後來犯錯,就抹去他曾經是受害者的事實。

這一天,森羅殿立下第二條原則:

受害者與加害者的身分,必須依具體事件分別判斷,不得以一種身分抹除另一種身分。

### 第五章 第三宗抗告:誰欠了那筆債

這一天,聯合抗告中心收到了一份沒有債權人姓名的卷宗。

卷宗上只寫著:

「業債未清,須繼續償還。」

沒有記載債務如何形成。

沒有記載原始數額。

沒有記載曾經償還多少。

更沒有記載究竟應由誰承擔。

負責整理卷宗的書吏說:

「這是歷代傳下來的舊帳,大家都知道有這筆債,只是沒有人說得清楚。」

明理問:

「既然沒有人說得清楚,為什麼仍然要求亡魂償還?」

書吏回答:

「因為以前就是這樣處理的。」

明理看著那本卷宗,說道:

「以前如此,不代表現在不能查明。

一筆債務若要成立,至少應該查明它的來源、內容、當事人與實際依據。

不能因為一本舊帳存在,就認定帳上的每一筆數字都正確。」

閻羅大王命令調閱相關紀錄。

調查發現,那筆被稱為「業債」的帳目,混合了不同人的交易、不同時期的欠款,以及若干沒有證據支持的推測。

有些款項早已清償。

有些款項原本就不是被要求償還的亡魂所欠。

還有一些數字,只是前任書吏根據傳聞填入。

原本看似無窮無盡的債務,在逐項查核後,竟有許多部分無法成立。

明理向閻羅大王報告:

「大王,業債之名不能取代債務的查證。

若是確實欠下的債,便應查明並依適用的規則處理。

若已經清償,便應確認清償。

若無法證明債務存在,便不能只因為有人相信它存在,就要求另一個生命無限償還。」

閻羅大王命令暫停該卷宗的一切追索,先行逐項查證。

森羅殿上,第一次有人正式提出:

債務不是因為被反覆宣稱,就自動成為真實。

### 第六章 第四宗抗告:受僱的人,為何變成永遠欠債的人

不久,一名亡魂來到聯合抗告中心。

他叫林安。

生前,他曾受僱於一名商人。

商人支付他報酬,並請他協助處理一筆債務相關的事務。

林安按照約定工作,將部分款項依照指示轉交,並協助整理帳目。

然而,多年下來,他漸漸產生了一種想法:

「既然我一直在協助還債,那麼我是不是自己也欠下了這筆債?」

起初,他只是偶爾擔心。

後來,這份擔心越來越強烈。

每當他想休息,他就覺得自己不應該休息。

每當他想享受生活,他就覺得自己還沒有資格。

每當有人告訴他還欠著什麼,他便認為自己必須繼續付出。

直到生命結束,他仍然相信,自己只有不停工作、做牛做馬,才可能把所有債務還清。

來到冥府後,他被要求繼續承擔一筆沒有完整紀錄的債務。

林安向明理說:

「我不知道自己究竟欠了多少。

我只知道,我曾經協助別人還債。

我以為,只要自己還在付出,就代表自己還沒有還清。」

明理問他:

「你是否曾經與債權人訂立個人債務約定?」

林安搖頭。

「你是否曾經確認自己就是該筆債務的債務人?」

他仍然搖頭。

「那麼,你是否有僱用關係的紀錄、報酬紀錄,以及協助處理債務的相關文件?」

林安說:

「有。我曾經收到報酬,也有工作紀錄。」

明理立即要求調查。

結果顯示,林安確實曾經受僱工作,並依照工作安排協助處理債務。

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因此成為那筆債務的個人債務人。

他將工作與欠債混為一談,將協助償還誤認為自己必須無限償還。

閻羅大王問:

「你為什麼不曾停下來查明?」

林安低下頭。

「因為我害怕。

我害怕如果自己不再付出,就會成為一個不負責任的人。

我害怕如果自己停止工作,就會被認為還沒有還清。

我害怕自己一旦休息,便會受到責罰。」

明理說:

「責任必須有實際依據。

受僱工作,是一種工作關係;協助處理債務,是一項工作內容。

不能只因為你曾經協助別人處理債務,就認定你必須以自己的全部人生承擔那筆債務。」

「如果確實存在個人債務,便查明約定、金額與責任範圍。

如果債務已經清償,便確認清償。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你負有該項債務,就不能只憑恐懼與猜測,要求你繼續償還。」

林安久久沒有說話。

過了很久,他問:

「那麼,我可以休息嗎?」

閻羅大王回答:

「可以。

休息不是逃避責任。

查明責任之後,你仍然可以有自己的生活。

你不必以永遠受苦,證明自己曾經努力。」

林安終於哭了。

他不是因為又被要求償還什麼而哭。

而是因為他第一次聽見,有人告訴他:

你不必因為自己曾經相信欠債,就永遠活在欠債的恐懼裡。

### 第七章 冥界聯合抗告中心的四項原則

林安的案件重新調查後,聯合抗告中心將前四宗案件整理成共同原則,呈交森羅殿。

第一,任何人都不能只因受苦而被認定有罪。

第二,任何人都不能只因曾經受害,就自動免除其在其他事件中的責任。

第三,任何債務都應當查明來源、內容、承擔者與清償狀況,不得以傳聞、恐懼或未經證實的推論,要求他人無限償還。

第四,任何判決都應保留合理的申辯與覆核機會。

明理最後補充:

「公會成立,不是為了讓所有亡魂免責,而是為了讓責任真正回到應負責的人身上。

我們替受害者申辯,是為了不讓受害者再受錯判。

我們替被誤控者申辯,是為了不讓未經證實的罪責被當成事實。

我們要求加害者承擔責任,是為了不讓真正的傷害被掩蓋。

我們要求裁判者接受覆核,是為了不讓錯誤的判決繼續製造新的傷害。」

閻羅大王將這四項原則正式列入冥府審理規程。

自此,冥界律師亡靈亡魂亡魄公會暨聯合抗告中心,不再只是亡者申訴的地方。

它也成為冥府檢查自身錯誤的地方。

### 第八章 誰來審判審判者

規程公布後,另一個問題浮現了。

如果判官判錯了,應由誰來查明?

如果業簿本身記載錯誤,應由誰來更正?

如果一個人因錯誤判決受苦多年,先前造成的損害又該如何處理?

這些問題,使森羅殿再度陷入沉默。

明理提出一項建議:

「凡涉及原判決正確性之爭議,應由未參與原裁決的人員重新審查。

凡有新證據足以影響原判斷者,應准予提出。

凡原判決缺乏事實依據者,應重新釐清。

凡因錯判造成的損害,也應正視其後果,不能只更改一紙文書,便假裝事情從未發生。」

一名老判官不滿地說:

「若人人都能抗告,冥府還有威嚴嗎?」

明理回答:

「真正的威嚴,不是永遠不承認錯誤。

真正的公正,是即使發現自己判錯,也願意重新查明。

若一個制度只准別人認錯,卻不准自己更正,那麼它維護的就不是真相,而只是自己的面子。」

閻羅大王聽完,命令設立獨立覆核程序。

老判官雖然不情願,最後仍交出了幾份需要重新審查的卷宗。

其中一份,竟然是他自己多年前作出的判決。

他看著那份卷宗,第一次明白:

審判者並不是因為坐在高座上,就永遠不會犯錯。

是非可以審判行為,審判本身也必須接受是非的檢驗。

### 第九章 亡魂也有申辯的權利

隨著聯合抗告中心運作,越來越多亡魂前來申訴。

有的案件查明後,原判決得以維持。

有的案件因為新證據而重新判斷。

有的債務經過查核後獲得確認。

有的債務則因缺乏依據、承擔者錯置或已經清償,而不再按照原先的方式追索。

也有一些案件,因為證據不足,無法立即得出結論。

明理不再要求每個案件都必須當場得到答案。

他在聯合抗告中心的大門上,刻下新的文字:

「尚未查明,不等於已經證實。

無法判定,不代表可以任意定罪。

提出抗告,不等於拒絕責任。

要求證據,也不等於否認因果。」

有一天,一名年輕亡魂問他:

「如果事情一直查不清楚,我是不是就必須一直等待,甚至一直受苦?」

明理回答:

「案件需要時間查明,不代表你必須被無限期地認定有罪。

我們可以承認尚有未知,同時停止沒有充分依據的指控。

不知道答案的時候,最重要的不是隨意填上一個答案,而是誠實地承認還不知道。」

年輕亡魂問:

「那麼,我可以先安心嗎?」

明理微笑。

「可以。

你可以等待查明,也可以先讓自己休息。

不必因為事情還沒有結論,就認定自己不值得好好生活。」

這句話,後來成為聯合抗告中心最常被引用的一句話。

### 第十章 閻羅大王的最終裁示

經過多次抗告與覆核,閻羅大王重新召集全體判官。

他沒有宣布冥府從此不再定罪。

他也沒有宣布所有亡魂都能一律免刑。

他只是將一份新的裁示,放在森羅殿中央。

裁示上寫著:

「一、亡魂之善惡,不以死亡本身判定。

二、受害者與加害者,依具體事件分別查明,不得任意混同。

三、凡因果爭議,應查明事實與責任,不得以未經證實的業力推論取代證據。

四、凡債務爭議,應查明來源、金額、承擔者與清償狀況,不得以虧欠感、傳聞或無限延伸的解釋,任意要求他人償還。

五、凡對裁決有合理異議者,應有陳述、申辯與覆核的機會。

六、凡錯判已經造成損害者,應正視錯判及其後果,不能只以更改名目代替實際處理。

七、凡確實存在的責任,不因申辯而自動消失;凡尚未證實的責任,也不得因指控而自動成立。」

閻羅大王說:

「冥府不是為了證明每個亡魂都有罪而存在。

審判的目的,是查明真相、釐清責任、處理傷害。

若一個人確實做錯了事,便讓他正視自己的行為。

若一個人受到傷害,便查明傷害的來源。

若一個人被錯誤指控,便給他申辯的機會。

若一筆債務沒有根據,便不應只因恐懼而要求償還。

若一個人已經承擔了應有的責任,也不應再憑空增加無盡的罪責。」

他停了一會兒,又說:

「因果不是用來堵住疑問的門。

善惡不是用來取消查證的理由。

公正不是讓受苦的人永遠受苦,也不是讓犯錯的人永遠不能改過。

真正的公正,是讓事情回到事實,讓責任回到應負責的人,讓每一個生命都有機會被正確理解。」

### 第十一章 抗告中心的燈,今夜不熄

夜深了。

森羅殿外,聯合抗告中心仍然亮著燈。

明理坐在桌前,整理最後一份卷宗。

那是一份沒有急著判定結果的案件。

卷宗上寫著:

「部分事實已查明,部分事實仍待查證。」

明理沒有把它改成「有罪」,也沒有把它改成「無罪」。

他只是仔細標明已知的事實、尚待查明的部分,以及下一步需要調查的事項。

一名新任書吏走過來,問:

「律師,這份卷宗今晚不結案嗎?」

明理回答:

「還不能。

我們不能為了讓卷宗看起來完整,就把不知道的事情寫成知道。

也不能因為今天沒有答案,就認定明天不會有答案。」

書吏又問:

「那麼,亡魂還要等多久?」

明理放下筆,望向窗外。

「能查明的,就盡力查明。

尚未查明的,就誠實記錄。

不該施加的指控,不必為了等待而繼續施加。

該保護的人,現在就應該保護。

該停止的錯判,現在就應該停止。」

遠處傳來鐘聲。

一名剛剛完成申訴的亡魂,站在門口回頭望了一眼。

他不知道自己的案件最後會得到什麼結果。

但他知道,至少從今天開始,冥府不再只要求他服從判決,也願意聽他說明事情的經過。

他走進長廊,腳步比來時輕了一些。

而聯合抗告中心的燈,仍然亮著。

因為還有案件需要查明。

還有責任需要釐清。

還有曾經被錯誤理解的亡魂,等待有人認真聽完他們的陳述。

第七篇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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