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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蜜月破裂後困擾蔣介石十年的“潛艇官司”
2010/03/19 20:49:47瀏覽1193|回應0|推薦3

                   第一排左起第三艘即為原中國訂造的U-121號

     潛艇成為海軍的主力兵種,迄今已有一百餘年歷史,它在兩次世界大戰中表現卓越,就科技而言,潛艇在海戰中的存活率和戰鬥力是最高的。國民政府也曾計畫購買潛艇。

    1928年,蔣介石實現形式上的“國家統一”,任命陳紹寬為海軍部長。陳紹寬提出將海軍艦艇噸位提高到60萬噸,並裝備航空母艦、巡洋艦等大型主力艦的口號,但國民政府以不符合省錢、省事、省時的“三省”原則而予以否決。1932年“一·二八”抗戰期間,民國海軍坐視保衛上海的第19路軍不救,反而與日寇搞聯歡,引起國內輿論大嘩,國民政府監察委員高友唐提出解散海軍的動議,要求將海軍現有艦艇賣給商家作商船,將賣艦的錢拿來買200艘小艇守海口。

    這一恥辱令陳紹寬終生難忘。為了讓弱小的海軍在短時間內能夠具備與敵周旋的一定實力,他將希望投向了潛艇。

    1937年5月,國民政府派陳紹寬等10多名海軍官員前往德國,談判從德國訂造潛艇的事宜。6月9日,陳紹寬一行秘密抵達德國首都柏林,與德國工業品貿易公司(Hapro,中國習慣稱“合步樓公司”)達成協議。根據原計劃,中國經合步樓公司向德國盧貝克的弗蘭德-沃爾夫造船廠訂造排水量500噸級的遠洋潛艇1艘、250噸級的近海潛艇4艘,以及潛艇母艦1艘。但由於最後到賬的款項不足,真正開工的僅有2艘250噸級的近海潛艇,計畫於1940年4月及5月完工。

    這兩艘中國訂造的潛艇在德國的編號為U120和U121,屬於IIB型,IIB型潛艇的適航性和機動性都不錯,屬於當時較為出色的設計,德國海軍自行裝備的一艘IIB型潛艇曾在二戰中擊毀多達20餘艘的盟軍艦船,戰力足見一斑。這兩艘潛艇對於當時的中國海軍而言,可謂殺手鐧,如果能夠秘密運抵中國投入戰鬥,其戰果很讓人期待。

    不料風雲突變,1937年7月7日,中國抗日戰爭全面爆發,日本早與德國形成戰略同盟,尚未交貨的中國潛艇已無回國參戰可能。1937年8月21日,中國與蘇聯簽定《中蘇互不侵犯條約》後,讓德國政府大為震驚。接下來,親日的?賓特洛甫出任納粹外交部長,1938年5月,德國宣佈中止一切戰爭物資輸往中國,包括先前中國向德國訂購的潛艇與魚雷艇等多項海軍裝備。1939年9月,德國正式照會中國,2艘為中國建造的潛艇將由德國海軍接收,中國已付款項經由南斯拉夫王國銀行退回,但由於1940年6月德國入侵南斯拉夫,國民政府並未收到這筆退款,這筆錢便成了一樁懸案。

3000萬馬克之謎

    1949年,國民黨當局敗逃到臺灣,由於官僚機構臃腫龐大,嚴重缺乏辦事經費。

    1953年,臺灣國防部第二廳廳長賴名湯奉派到歐洲視察駐外人員業務,派駐西德的通信員嚴敦炯向賴名湯報告,國民政府在抗戰前曾與合步樓公司訂有購買包括潛艇在內的軍火商約,“該商約系由德國克蘭先生(Klein)經手辦理,現尚有餘款3000萬馬克,約合700-800萬美元,仍存於德國銀行內,我政府似可收回此款。”賴名湯如獲至寶,在11月9日上呈“總統府”的一份公文中說明此事,蔣介石在聽取總統府參軍長、德國問題專家桂永清的建議後,讓時任臺灣美援運用委員會副主任的俞大維具體查辦,整個調查過程要嚴格保密。

    經過俞大維多方探察,確認克蘭是前合步樓公司的重要關係人。20世紀30年代,合步樓公司作為德國政府在華的業務代表,主持了多項德中軍事和經濟合作項目,其中包括中國以戰略礦產交換德國工業品的易貨案,克蘭是主要的經辦人。而當年曾與克蘭打過交道的國民政府經濟部官員名叫齊焌,他在1949年後跑到瑞士,與臺灣方面保持若即若離的關係。蔣介石遂要求經濟部、財政部、國防部與外交部多管齊下,訪尋當年舊人,以確定這筆款項的來龍去脈。

    1953年正好是國民黨敗退到臺灣的第4年,臺灣因朝鮮戰爭穩住了陣腳。蔣介石不甘心困守孤島,一意加強軍事建設,圖謀反攻大陸,但因臺灣百廢待舉,財政殘破,1953年,當局總歲入只有23.33億元(舊台幣),而當年軍事支出就達到14.08億元。因此,在德國這筆約800萬美元的款項對臺灣而言無異于久旱甘霖。

中德軍事蜜月

 混亂的資訊

    從臺灣國史館現有解密的檔案來看,臺灣各部門各自搜集的消息不僅有出入,而且資訊也不樂觀。1954年1月30日,行政院長陳誠向蔣介石呈報的公文中,提到外交部查遍所有從大陸帶來的檔案,沒有見到任何檔案記載抗戰前國府向德國銀行存入3000萬馬克,在合步樓公司的易貨檔案中反倒記載,中國還積欠德國3100萬馬克。

    無獨有偶,臺灣經濟部的調查結果也是國民黨政府拖欠德國款項。情況是這樣的,時任臺灣經濟部長的張茲闓寫信給齊焌,希望通過他掌握的西德人脈瞭解情況。齊焌二次回函給張茲闓,稱1937年抗戰爆發後確有多項中德貿易計畫遭到撤銷或緩辦,餘款數目巨大。據齊焌從西德經濟部官員處獲悉,西德方面在對1941年12月9日前的中德國家貿易進行結算後發現,中國在德國確實有3000萬馬克餘款,但是德國對中國的賬目金額為3600萬馬克,對賬後,中國還是倒欠德國。

    齊焌在回函中也提到為什麼會有3000萬馬克餘款。他指出,1934年8月23日,國民政府財政部長孔祥熙與合步樓公司代表克蘭簽訂《中國農礦產原與德國工業品互換實施合同》,也就是“以貨易貨”(通稱易貨案)。中國提供鎢、鐵砂等戰略物資給德國,德國則是對華輸出等值的軍火和工業品。為確保該合同的履行,中德政府又在1936年4月8日簽定《德華信用借款合同》,該合同第7條規定,中國政府財政部及中央信託局在德國國家匯兌銀行存入1億馬克,作為雙方易貨貿易的保證金和差額填補金。齊焌強調,1936年以後,中德政府交易開始頻繁,但“抗戰爆發後,中國訂購之軍火以及煉鋼廠一部分機件均須緩辦或撤回,故中國在易貨案內確有餘款在3000萬馬克左右”。

    雖然臺灣政府想把這筆款項索回,直到1954年初為止,臺灣政府連到底有多少錢存在德國都莫衷一是。國防部、外交部與經濟部各有一套說詞,當時的行政院長俞鴻鈞在1954年6月5日呈文給蔣介石,承認各方說法不一,只好要求國防部第二廳的賴名湯轉飭駐西德通信員嚴敦炯,就近詳查正確數字與內情。

案情出現重大轉折

    1954年6月後,這件德國馬克案便沒有具體進展,直到1963年12月14日,臺灣海軍總司令黎玉璽在上呈參謀總長彭孟緝並轉呈蔣介石的公文中,突然曝出該案的重大轉折。黎玉璽聲稱臺灣海軍在歐洲的代表找到一個抗戰前國民政府設立的特別帳戶,?面的金額為1000萬馬克,而且與先前各部門所說的“中德易貨案”毫無瓜葛,而是海軍當年直接通過合步樓公司對德採購潛艇的經費,二戰歐洲戰場形成後,訂造的潛艇全被德國徵收了。

    原來,1963年,黎玉璽聽說西德沃爾夫公司駐台商業顧問呂渭祥將回波恩述職,於是他在10月14日寫信給呂渭祥,希望他借此機會協助探查國民黨海軍在抗戰前存入德國銀行的資金下落。呂渭祥所服務的沃爾夫公司是由西德政府對東方國家經濟政策顧問奧托·沃爾夫(OttoWolff)創辦,他與西德總理阿登納有莫逆之交。黎玉璽在信中明確提到,“本軍在抗戰前經常與德國有物資器材的訂購關係,並曾訂購兩批艦艇,包括魚雷艇、佈雷艦與潛艇等,其中僅3艘魚雷艇移交中國,故應有馬克存德國銀行備用。迄至大陸山河變色,該款仍未解決,現此筆款項尚存西德銀行……”呂渭祥到西德後,找到當年合步樓公司駐華最後一任代表魏諾爾,並通過其在西德政壇的關係,才獲得第一手資料,使全案細節豁然開朗。

    原來1000萬馬克是抗戰前由國民黨海軍將領陳紹寬與合步樓公司代表魏諾爾簽約採購德國潛艇的費用,當時以美元折合當年匯率轉成馬克存入德國銀行特別帳戶,屬於專款,不得移作他用。當時,雙方往來的銀行名為“德國國家匯兌銀行”(DeutscheGolddiskontBank),二戰後更名為“西德聯邦中央銀行”(BankDeutscherLander),1957年又改名為“德國聯邦銀行”(DeutscheBundesBank)。這筆款項存入時,德國國家匯兌銀行經理是竇韋爾(Dauer)。

    這1000萬馬克的價值在二戰前後的計算大為不同。根據臺灣海軍總部的計算,二戰前德國馬克與美元的匯率為2.5:1,因此這筆款項等於400萬美元,1941-1963年雖有22年,年利率為5%,累計計算20年,若以戰前匯率計算,該筆款項到1963年連本帶利應有800萬美元,約合3.2億元台幣。問題是以戰後西德馬克與美元的兌換匯率計算,這個數字就完全不一樣,戰前納粹德國馬克與戰後西德馬克的兌換比為10:1,也就是說,1000萬戰前馬克相當於100萬戰後西德馬克,加以1963年的西德馬克與美元匯率為4:1,100萬西德馬克等於25萬美元,同樣以年利5%計算20年,連本帶利共為50萬美元,約合2000萬新臺幣。

    黎玉璽在呈報給蔣介石的報告?,沒有說明用何種方式計算幣值,但可以確定的是,即便無法索回利息,魏諾爾承諾願意出面證明並協助臺灣當局索回本金。為了加深蔣介石的緊迫感,黎玉璽特意在報告中加了一句,“據悉共匪(大陸)亦曾派人向西德探查此事,惟未有結果,如我決定追查,似需從速,以免另生枝節。”

最終的結論與建議

    針對黎玉璽的報告,1963年12月24日,蔣介石令行政院研究是否有可能索回。行政院長嚴家淦與財政部長陳慶瑜、中央銀行總裁徐柏園會商半天,得出了四條疑議,認為只有解決這四條,才有可能討論到臺灣索回款項的問題。

(一)德國統一尚未實現,西德政府對戰前存款是否一律負責清償?

(二)原存款簽署人陳紹寬業已投共,原印鑒亦無底案,依西德法律究應如何申請?我海軍總部申請是否適法?

(三)如由國民政府進行申請,依西德法律有無藉口相對申請,而予以拒絕的可能?

(四)如進行申請,究應何人出面?

     嚴家淦建議蔣介石,以上四點可密令臺灣政府駐西德台糖公司代表嚴敦炯(即前面最先爆料的通信員,這時他已脫離軍界)與新聞局代表黃金鴻(後由新任臺灣駐歐陸辦事處主任關德懋接手)先行洽詢,再研究處理。

    1964年5月18日,嚴家淦再次向蔣介石上呈行政院的最終結論。他認為,二戰結束後,以美、英、法為首的布魯塞爾條約簽約國,曾與西德達成特殊協定,追償戰前德國所欠簽約國的各項公私債務,而國民黨倉皇逃台後從未直接或間接根據該協定追償,況且該協議於1954年失效,舊德國銀行也已在1955年宣告清理完畢。因此,臺灣正面向德國提出追索要求或是委託第三方代為交涉的時效都已失去。另外,先前臺灣經濟部查出的積欠德國600萬馬克債務,也是政府不能嘗試追索的原因。嚴家淦建議,為避免西德方面誤會,臺灣可依照黎玉璽先前的建議,委託呂渭祥借重其當地的關係網,側面向西德政府交涉償還,“成則亡羊補牢,經合理手續獲致我海軍需要之戰略物資”,“不成,則呂君個人失算,無損國民政府威信”。

    1964年6月4日,總統府秘書長張群與參軍長周至柔對此案作出最後結論,認為在諸多法律層面上,向西德追索1000萬馬克都有法律困難,即便魏諾爾願意出面證明這筆錢屬於國民政府,也不會有任何幫助。至於被黎玉璽委以重任的呂渭祥,最後結論懷疑呂渭祥本人“似不可靠”。綜合這些理由,張群和周至柔向蔣介石建議“全案暫緩”,蔣介石也在1964年6月12日正式批示“如擬”。臺灣對這樁馬克案10餘年來的追查就此告一段落。

 延伸閱讀

    1934年8月23日,中國財政部長孔祥熙與合步樓公司在廬山的牯嶺簽訂了《中德原材料及農產品與工業及其他產品互換條約》,又稱“合步樓條約”,中國開始用鎢砂、錳砂等戰略性原料和農產品換取德國的工業產品,尤其是軍需品。這個完全平等,雙方享有相同的權利的易貨貿易條約為中德雙方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對中國而言,它解決了因內戰和巨大預算赤字導致的無法向國際貸款的困境,不僅促進了中國的工業發展,也給中國軍隊的革新提供了巨大的幫助;對德國而言,條約簽署後,中國向德國提供的原材料幾乎滿足了德國的全部需求,使德國幾乎不用在國際原材料市場採購其他任何產品。

        中國購買的德制HE-111A轟炸/運輸機

      國民革命軍中擁有的德制SD.KFZ 222裝甲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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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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