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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0 23:45:23瀏覽779|回應0|推薦4 | |
洗錢防制法是民國85年立法院通过李登輝總統頒佈86年施行,92年6月修訂15條條文由陳水扁總統頒佈施行,95,96年各種貪汙收賄弊案被揭露時誰都不會相信貴為總統的人會任由家族人透过專業遵法規範嚴格的銀錢金融業者從事自認神不知鬼不覺的五鬼搬運洗錢轉帳,最後栽在外國國際專業防制洗錢機構,從此這一絲細綫揭開陳氏吳婦的貪財大戲布幕,真是諷刺至極!號稱台灣菁英台大法律人竟然玩弄台灣人民法治行為到這種地步,總統帶頭示範白天昭告人民要守法,晚上帶頭示範要求銀行業執行洗錢交易,這是什麼民主進步?竟然還有自命清高如院長的李x哲眼睛短視無法辨識、何者是可向上提昇的因子,何者是自動腐爛的下沈因子,正確是非價值反常到這種地步,套句歐巴馬的話:可恥至極!嗣後銀行從業人員還需要遵行洗錢防制法嗎?幫助陳氏洗錢的銀行高層負責人还有什麼資格要求行員遵行法規呢?銀行負責人有什麼資格在年報或公開資訊網站簽署遵守法律切結書呢?這些幫助洗錢的負責人遵法切結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証期局或銀行局的官員可以接受嗎?我們在拭目以待啊!官員們!摸摸良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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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