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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1-1條害人匪淺
2009/12/04 10:21:05瀏覽495|回應0|推薦0
稅捐稽徵法第1-1條害人匪淺

文官體制有其職業的穩定保障,而政務官來來去去,每位上台時都提一套新方案,卻不一定有機會於任內兌現支票乙節,的確是造成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上有對策、下有政策的工作態度,積弊成眾而養成官僚文化的原因,這也是ㄧ個很大的民怨根源。

除了公務員的從公態度欠佳之外,法律多如牛毛,人民能懂得其實不多,如果公務人員能有足夠的人權素養與胸襟,便能運用善法服務民眾,如以惡法也是法的觀念來服務人民,便成了人民痛苦的根源,則民怨所由生也。然而,政府機關總是利用許多的解釋令來做他們的保護傘,製造「依法行政」的假象,更加上官官相護的積習,讓人民走不完行政救濟的輪迴路。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規定,讓國稅局的解釋文等同法律的效力,筆者親人身受其害,十餘年來的行政救濟經歷,發現國稅局對此法濫用最廣的是,所得性質的認定及課稅對象的錯植,最令人痛恨的竟是,明明是張三、他硬說是李四;明明是柳丁、他非說是蘋果不可,人民的舉證不理不採,卻又不實質查核,無論訴願撤銷或行政法院判人民勝訴,國稅局就是用這個規定,一再濫權開單,橫徵暴斂、強奪民產,以致國稅局的行政權無限上綱,而成了租稅人權的劊子手。

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全,因而有「租稅法定原則」,政府必須依法課稅,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據報載目前全國有420萬個欠稅戶要積極催討,也就是每4.7個人民就有一人將面臨被催稅的命運,如此在ㄧ個家庭平均四人的台灣社會,幾乎是每ㄧ個家庭都欠政府的稅了嗎?要知道,人民不怕重稅,如果稅稅合法根本沒得怨,如果是冤稅,想想民怨會有多高?!恐怕不止對政府沒信心,也恐將動搖國本了,馬總統既以將「兩大公約」法制化,並要求相關單位檢討違反人權的法令,並加以修正,建議優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一條吧!






關鍵字:法律、會計師、動新聞、杜拜、不能沒有你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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