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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1 10:52:16瀏覽370|回應0|推薦0 | ||||
本文起源於對服貿的種種疑問??服貿究竟合不合法??如果合,合得是哪條法?如果 違法,違得又是哪條法?我想台灣人民最關心的事-服貿到底合法嗎??一個政府機 關可以先簽再送立法院備查嗎?如果不行,這豈不是違法?又為何政府可以做出違 法行為,卻又在媒體上宣稱自己合法呢?筆者非法律專業,也是茫茫人海中一法盲, 別稱非法人員(非法律專業人員).但身為一個非專業者,又很想了解到底誰是誰 非??又不想聽新聞媒體制造業,所以自己上網找資料!在找資料的過程中,誤入許 多禁區,看到不少似是而非的言論,卻預設立場,一開口就破功,使我路見不平,啟動 路平專案,你曉得,就跟大多數政府專案過後,路依然還是依然路,他不可能變毛,比 如我在某兩個網誌留言: 第一個在那群連鹿茸是什麼東西都不知道的傢伙留言,所以鹿茸是鹿耳 朵裡的毛??? 我了解你急於幫忙主子撇清馬卡茸??但也不能指 鹿毛為鹿茸!!對方:馬總統的確不知道什麼是鹿茸,但是鹿茸也不 是鹿角﹗自己不懂就別裝懂罵別人不懂.一開口就罵人不懂= =這 是台灣民主素質的表現嗎??我又留言:到底是誰不懂裝懂??鹿茸 跟鹿角還不就是一樣的東西!!!對鹿來說就是牠的角!!只是人類 為了自己的方便而方類,實際上就是一樣的東西!!!你會把你的頭 毛叫做頭茸嗎???就是有假道學喜歡賣弄其知識,一開口就把人打 為沒知識!!貶低別人不會顯得你自己比較高尚啊!!對方:你會把 你的頭毛叫做頭茸嗎???.....喔﹗原來你連類比都不會。應該是﹕原來你的 頭毛就是你的頭。。。。原來你的腦袋沒有裡面的東西。看看這就是台 灣某些人民的素質嗎??這次開口又罵別人腦袋裡面沒有東西!!我 真得很懷疑你腦袋裡裝得是啥糜東東??我可沒質疑你腦袋空空 啊!!誰不曉得類比?類比或類推是一種將特定事物所附帶的訊息轉移到其他 特定事物之上的認知過程,且兩者不一定有實質上的同源性,其類比也不見得 「合理」。台灣今天為何已經民主這麼久,還是有人不懂得尊重他人就 是尊重自己,你看小別人,別人也一樣看小你,所以種種紛爭就起 來,吵個不停.希望台灣能快迎來和平的一天,有紛爭有吵鬧但大 家互相尊重. 第二個在以後不要我的孩子唸社會系留言:這社會一面教導台灣的小孩 要培養獨立思考的能力但小孩子站出來發出不平之鳴 社會又對他們落 井下石,這叫出頭的喙子先爛嗎????對方:文林苑的王家早就想和解,卻被 社會運動者綁架,欲罷不能。連可能最受影響的各大產業工會全部已經 表態支持服貿協議,那麼請問這些社會系師生幫誰報不平之鳴?奇了怪 了,有問有答有答有問,甚麼都不想答,他就只想問?而不想答!我問他這社 會教導小孩培養獨立思考的能力等等等,更何況他內文在講:他以後不讓 他小孩讀社會系,因為社會系是這次抗爭的主力,社會觀感不好,被標籤 化為「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反社會」的革命小將,很難找到好工 作等等.到底是誰在標籤化這些學生??好吧!!不是在講小孩的教育,為何 扯到王家呢?這叫轉移話題,一般是不願正面回答,或心虛回答不上來.請 參考馬政府記者會,你就會看到實例).我再留言:文林苑的王家也要交給 學生去辦??我同意啊讓學生來處理,說不定比較好啊!!!其他還需要學生 處理的事都一一爆出來吧!!或者政府解散下台!把事情都交給學生來處 理吧!!!台灣不是民主且多元的社會嗎??今天不容許學生發聲,政府自己 又帶頭違法,難道台灣人民只能沉默接受嗎??政府自己不搞好,又怪學生 不該出頭,怪哉!怪哉!!!對方:政府違反了哪一條的法律?瞧!!我回答他王 家的問題!他卻閃避我的問題!!不厚道啊!不厚道!!跟馬政府同出一派,屬 油的,專門技:滑的,你問他東他答你西.就是不正面回答.這就是今天台灣 社會紛擾的原因.好吧!!講了這麼多,重點來了:政府違反了哪一條法律?? 我就大發慈悲的來回答你好了.做為一個有民主素養,懂的獨立思考尊重 他人與自己的好公民. 服貿問題多,但問題何在?? 兩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 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 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 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 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 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筆者非專業看法:今天這一條約(或行政命令)涉及台灣人民的未來,一旦通過將影 響台灣很多人民的生活,卻只需要送立法院備查嗎??其內容如果涉及法律的修訂, 是不是應該轉立法院審議即可??那法律的修定呢???立法院審議通過,可以不管法 律修訂了嗎?那是否應該等待法律修訂完成,再通過呢??仔細一看,問題很多??為何 馬政府可以30秒就讓它立即過關呢???越看是不是疑問越多啊!!不要說是你,身為 非法人員的筆者也快暈了!!!這時只好去拜託孤狗大嬸!!看看她給我們甚麼答案 呢??根據網路上所找的答案 一.首先關於審查及備查的差別??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4款「核定:指上 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 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之定義,服貿協議既然經行政院核定,已完成 其法定效力。復依前法第2條第5款「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就其得全權處理 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及最高行 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1325號裁定:「備查僅係一種觀念通知,並未產生公法上 之法律效果,而主管機關亦無否准其備查之權限。」,備查之目的僅在於知悉經 過的事實,主管機關不必有其他作為。 二.關於服貿它究竟是協定或是行政命令?? 服貿協議的法律性質並不是「行政命令」,而是「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 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的書面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 一、內國法以外的規範(例如國際法),除非有中介條款,否則必須經由立法程 序來獲得法律效力的基礎,才能成為法源(成為適用法律的人可以拿來用的依據)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什麼樣的法規範必須交給立法院來審 議,依照法規範對人民權利義務影響的重要性大小決定 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2與第5條第2項並非授權依據,服貿協議自然 不會是行政命令;其內容又涉及其他人民自由基本權利,應另以法律定之而送 立法院審議但此規定不會是也不容許是授權規範。蓋一個授權規範必須具體揭示 其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從而構成被授權方的機關職權範圍。被授權的機關 之所以可以發佈行政命令,是源自於立法授權而不是固有職權.換言之,該條充 其量只賦予陸委會在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的範圍內,賦予訂定協議權能,使 陸委會可以與大陸地區建立法律關係,而不是讓陸委會可以與大陸地區建立 限制或干預臺灣地區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基礎。
三關於過時法令的陷阱 儘管《服貿協議》涉及兩黨惡鬥,民間團體認為,於法於理,《服貿協議》都必 須退回重談。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邱文聰指出,執政黨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判定《服貿協議》是否需要送立法院審查不合時宜。首先,在簽訂ECFA時,因 事涉人民權利關係,立法院早就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提出修法,只 是迄今未修法成功。 邱文聰表示,行政院當然有初步認定《服貿協議》是否只需備查的權力,「但兩 岸關係非常敏感,行政機關不能主張這是它的核心權力。」邱文聰強調,執政黨 以出問題的操作標準來推動服貿是不正確的,「況且是否涉及修法的定義,必須 回到中央法規標準法來看,只要涉及人民權利,就必須以法律訂之。這是監督權 利,當立法院說要逐條審查,執政黨就應該遵守。」邱文聰說,一開始,民間團 體也支持逐條審查,「那時候大家還對國會審議機制有期待,但張慶忠三十秒通 過服貿,等同最後一根稻草。我們現在認為,服貿根本應該退回中國,要簽,必 須再談!」 看完是不是很霧煞煞??筆者也是啊!!這次更暈了!!暈到想吐了!!!既然這麼努力認
真看過,都還不太了解,這就代表裡面黑幕重重,可供人上下其手的地方太多了,這
樣你還會覺得安心嗎??以上主要是講違法的部分,但網路上孤狗大嬸找不到關於
服貿合法的理論!!!!真的找不到!!不是騙你們,我都按到手酸了,都是新聞(而且對
岸新聞不少),馬先生你嘛幫幫忙,你們喊得震天響,服貿沒有違法,那到底合法在
哪??竟然孤狗大嬸的網路上沒有人寫文替你們發聲服貿合法性!!好吧!!現在根據
俠客的法則乙方無人出席替其辦論,所以乙方要記缺席一次,並喪失服貿的合法正
當性.直到有人願具名替其護航保駕!!咦??聽到了沒??有人再喊:有刺客!!護駕!!是
誰啊??噯~~管它地....讓牠被砍死好了,剛好為民除害,台灣也少一害!! 目前服貿尚無公論,以下為網路上所找到的關於服貿的法律效力之參考: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220/article/1152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19/35710060 服貿雙方開放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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