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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98年度原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
2009/02/27 16:11:57瀏覽627|回應0|推薦5

桃園縣政府98年度原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

一、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原住民子女(學生)努力向學並提升教育水準增加競爭力,特定本須知。

二、            凡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專)、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獎助學金。惟不含夜校生、補校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學分班學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三、            申請組別及成績標準:

(一)  大學(專)組:

1.    學業成績:

甲、                公立-每學科皆及格且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

乙、                私立-每學科皆及格且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

2.    綜合表現(日常生活表現):甲等以上。

(二)  公(私)立高中(職)組:

1.  學業成績:

甲、                公立高中:每學科皆及格且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

乙、                私立高中:每學科皆及格且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

丙、                公、私立高職:每學科皆及格且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

2.  綜合表現(日常生活表現):甲等以上。

(三)  國中組:

1.  學業成績(一般學科─領域):每學科皆及格且成績總平均85分以上。

2.  綜合表現(日常生活表現):甲等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受記過處分者。

(四)  設籍本縣列冊有案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之原住民子女,符合下列規定者,比照同組標準核發獎助學金:

1.學業成績(一般學科─領域):每學科皆及格。

2.綜合表現(日常生活表現):學(專)組、高中()乙等以上;國中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者。

(五)  二年制專科及五專四、五年級學生列入大學(專)組,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列入高職組。

四、            成績採計:依學業成績總分高低排序核計補助序位及名額,如總分相同者,以綜合表現分數高低排序,依次類推;惟各級學校新生尚無成績者,不得提出申請。

五、            補助金額及名額:

(一)  大學(專)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台幣10,000元,補助名額60名。

(二)  公(私)立高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台幣6,000元,補助30名。

(三)  公(私)立高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台幣6,000元,補助45名。

(四)  國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台幣3,000元,補助150名。

(五)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之學生補助名額不得超過各組十分之ㄧ。

本計畫所訂之各組補助名額,在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內允以調整,並擇優獎助。

六、            受理申請期限:

(一)  第一次申請(以97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為準):自9831起至330止。

(二)  第二次申請(以97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為準):自9891起至930止。

七、            申請程序:申請本獎助學金之學生,備妥相關文件統一向就讀之學校提出,並經學校初審後函轉本府復審。

八、            應檢附證件: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需註記原住民身分)一份。

(三)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一份。

(四)  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成績單之成績以百分等第計分法計算者)。

(五)  學生證影本(需蓋有註冊章)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一份。

(六)  如係低收入戶者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身心障礙者檢附殘障手冊影本。

九、            審查:

(一)  初審:由就讀之學校審核,確實檢核申請人所附資料是否齊全,證件影本註記「與正本相符無誤」並核蓋私章。

(二)  復審:由本府原住民行政處審核。

十、            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

十一、  意者請洽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網站

( 知識學習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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