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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老師愛上國中生 「犯後有悔意」獲緩刑5年定讞
2017/11/15 16:14:29瀏覽42|回應0|推薦0
台中市一名國中代理老師在前年擔任導師期間,竟與班上女學生「師生戀」,2人還相約到摩鐵及補習班內發生3次性行為,最高法院考量他犯後與學生家長達成調解,對方同意給予緩刑,將他判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禁止與女學生有非必要的聯絡,全案定讞。



該名老師在前年擔任被害女學生的導師,他明知當時她僅13歲少女,正值情竇初開年紀,竟與對方發展出戀情,隔年2人先在台中市一家補習班內發生性關係,之後陸續在汽車旅館內與該名女學生發生2次性行為,女學生母親發現後,通知校方並報警。女學生接受警方詢問時,還不斷維護老師,表示不願意對他提出告訴,讓他繼續留在社會工作,他則坦承與女學生發生3次性行律師推薦為,並與女學生父母達成調解進行賠償,對方也表示對於法官給予他緩刑沒有意見,但希望讓他不要再有教師資格。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該名老師利用女學生對他尊重、景仰的心態,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實忝為人師、毫不足取,但考量他犯後有悔意,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2年、緩刑5年,緩期期間禁止與女學生接觸、通話等非必要聯絡,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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