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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07 14:35:02瀏覽251|回應0|推薦9 | |
數位內容要前進?創作者保護不能少! 號稱兩兆雙星之ㄧ的數位內容產業,繼李安導演的得獎,似乎又引起一陣風潮。 不過,台灣要推出重量級的數位內容不易,一是我們政府獎勵重點似乎不脫『本土』意識掛帥,再者,所有國內相關技術業者的服務對象著力在發行者或經銷者(distributor)。 如果將數位內容產業中的key player加以定義的話,一是創作者(以音樂產業為例,則為作詞、作曲者),一是發行者(以音樂產業為例,則為唱片公司等),一是閱聽者(以音樂產業為例,則為購買唱片的樂迷等)。市面上所呈現的數位內容權利保護的軟體或平台就是針對發行者來做設計。為什麼呢? 個人認為有三個主要因素: 1. 商業利益:發行者多為具有規模的公司行號,包括電影公司、文化媒體等,『有錢可賺』似乎是主因之ㄧ。 2. 網路衝擊:網路世界的發達一方面成就數位內容的應用,另一方面卻也加速數位解密的技術,發行者與創作者的權利,特別是在亞洲地區,『MP3下載』、『BT下載』成為大家的夢靨。 3. 創作者對自身權利的主張:一個數位內容要有價值,前提當然是有創作者的最佳OUTPUT,不過,相較於發行者受到比較大的關注,創作者的聲音小了許多。 這當然也跟這群創作者生態有關,他們不習慣有『組織的』系統操作這個議題,即便他們與媒體是很接近的。 不過,這樣的惡性循環卻可能導致台灣的數位內容無法有系統地持續產出,這樣對我們或對我們的後代,都是一項莫大的損失。在歡慶台灣導演李安獲奧斯卡時,也請大家多給身邊的創作者一些鼓勵與正視,台灣需要創作者的投入,讓我們得以延續我們的文化與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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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國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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