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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真人實事略作修飾... 當今社會的面面觀...無聊...瞎扯
2016/08/08 02:38:41瀏覽4389|回應0|推薦21

答辯狀 (股別:戊股) 函稿代碼:F010-18簡便行文表(家事庭函)

發文字號:中院麟家戊105暫家護抗字第109號

答辯人:林xx 連絡電話:09x3xxxxxx

住址:台中市?區?興里仁和?街x巷?號

收文代收住址:台中郵局43之x3x號信箱

或是轉送立x派出所台中市x區振x路6號寄存(04-22x0x2x8)

主旨:相對人游x雄不服105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02號 民事裁定提出抗告之答辯。

一: 答辯人提出答辯,主張原裁定仍屬有效,

並提出保留抗告人游勝X涉嫌對答辯人所造成的人身攻擊、語言傷害、背信詐欺、

偽造文書、侵占誣告、等之刑事連帶民事賠償,

答辯人保留以上陳訴之內容的法律追訴權。

二:所有訴訟費用由抗告人全部自行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人為答辯人之前夫,兩造雙方於民國105年4月22日12時許,

在台中市x區仁x路台中市市立某國中校門口,

發生之家庭暴力傷害事實與抗告人陳訴內容不服事實如下:

1.相對人和我離婚多年,抗告人和他的家人從沒有關心過三個小孩子的生活狀況,

更沒實際扶養過小孩子,也沒支付三個小孩子就學費用等,

甚至可以說從三個小孩子出生到現在,

抗告人和其家人對三個小孩子僅存有血緣關係存在的認知跟事實。

2:離婚後三個小孩子跟我這幾年來能存活下來,

全是一邊靠著社會善心人士及公益團體還有學校老師的協助下,

還有我一邊打零工賺取的收入來維持生活支出,

我和三個小孩子的生活起居都彼此互相照顧。

3.三個小孩子的教養責任在學校是學校老師的協助在家是我一個人,

三個小孩子的監護權是我所有,而抗告人自己放棄監護權在先,

未曾盡過為人父親扶養義務教養責任也在先。

4.在這次事件發生以前也曾無數次電話騷擾、當面辱罵我跟孩子,

在我和小孩子給抗告人要求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時,

我跟抗告人一起前往第三分局撤銷傷害告訴,

本想任抗告人上完一年防暴家庭課程後就會改過自新,

誰知不見悔改而且變得更可怕。

5.他是拿著我家裡的鑰匙私自闖入我的住處,

對我用恐嚇言語及挑性言詞的暴力行為叫我有本事再報警抓他看看,

利用我和三個小孩子不在家時潛進屋內翻箱倒櫃,

盜取財物私人證件重要資料戶口謄本等文件,

諸多事實我都有打電話報案有紀錄可查證,

發現身分證件戶口名簿被竊是重要文件也重新向戶政事務所重新申請,

此物證也可向戶政機關調閱資料查證。

6.其母親病重未往生於豐原省立醫院住院之時早就有打過數通電話及傳簡訊告知,

還讓以前給我母子寄放戶口的屋主賴X娟(台中市x區x中路000之0號)

遞傳字條書寫其醫院病房號碼位置給我的娘家,

轉交給我告知其母親病重住院希望小孩前往於豐原省立醫院探望其母親,

我得知後都有詢問三個小孩是否前往醫院探視,小孩回答都說不要去不想去,

我問說為什麼?小孩回答我說因為阿嬤本來就不喜歡我們三個,

爸爸和阿嬤也沒有關心過有沒有錢吃飯有沒有地方住有沒有錢讀書,

為什麼要我們去看她?而且我們都要準備考試還要讀書上課,所以不想去,

還有其母已經往生的事情也是一樣問過三個小孩,得到的答案都是一樣,

所以與抗告人所陳訴有很大的出入。

7.可調閱抗告人發出的通言紀錄是否有答辯人手機門號,

跟抗告人所委託那位賴X娟的聯絡電話號碼,

證明答辯人所言是否屬實或傳喚證人抗告人所委託傳遞字條的賴瑞X

(台中市x區台x路000之1號)出庭作證傳遞字條書寫的內容和筆跡相對證。

8.抗告人說我掩飾其家母病重往生之事實,違背倫理道德,

所以他才自行前行往台中市市立某國中要直接問我的二女兒和小兒子,

是否要參加她母親的家祭。小孩都還在讀國小,國中就讀的學校是哪一所?

抗告人為何得知?還敢說他是要親自詢問他們是否要參加其母親的喪禮家祭儀式。

9.三年前他的父親在台中榮總急診室等待病房安排,那天是星期六,

我收到消息後也詢問孩子的意願,騎乘機車帶著大女兒急速前往探視,

並協助聯絡病房一直到辦理好住院手續轉入到病房,

安置好以後隔天星期日又帶著二女兒、小兒子搭乘公車前往探視其父親(小孩的阿公),

直到送入加護病房後因為我非家屬所以無法得進入探視,的端午節他父親往生時,

抗告人來電含傳訊告知,我詢問小孩是否願意去后里給他阿公接靈,

參加家祭儀式的告別式,小孩都說好,所以我們從台中火車站搭了區間車,

轉搭計程車到達了公祭地點(台中市后x區墩村X村路13號,

儀式一直進行到棺木大體進入了內堂排列,我母女四人也跪拜叩別游老先生一路好走,

我也祈佑游老先生在天之靈保佑,別再讓他小孫子的血緣父親,

來對我們母子做出喪盡天良的事,一定要保佑我的三個孩子平平安安健康成年。

10.他又自稱從他父親往生後在他父親家祭上碰過面並禮貌寒暄,

更離譜的事實此言謊話證據明確,因為有當時家祭出殯時在場的所有家屬親人都看見,

也都懇請將他們列為在場證人,因為有發生大的爭執差點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

並非如他所言僅有禮貌寒暄,因為他要偽造文書將我的三個小孩在訃聞上列,

為他與一名喪夫之女何旻X其女的子女,他們是三個小孩的親生或養父母親,

我是合法定代理監護人而且我和孩子人也一同前往大甲鐵砧山火葬場,

直到整個儀式結束,自行帶著孩子乘坐豐原客運回台中。

11.抗告人說在警衛室表明身分要求見小孩子而學校的學務主任請他在校門口等待,

並通知我到場事實非如抗告所陳訴。

真正原因是學校廣播請兒子到學務處去詢問抗告人是否真的認識抗告人,

詢問其抗告人是否為其姊弟父親,也讓兒子打電話給我詢問,

是否知道他爸爸在學校門口要找他和二姐?

我回答說不知道就讓兒子將電話轉給老師聽是一名男老師接聽的,

當時正逢學校午餐用餐時間,我告知老師說麻煩先幫我留意小孩子安全,

我先打電話報警備案。

12.就前往學校到達警衛室門口見到抗告人,都說小孩子不願意去了,

究竟還要鬧到甚麼時候? 我詢問他你還有臉鬧到學校來,

你的言行舉止及你家人對三個小孩他們的關心態度,

小孩子都冷暖自知也都說不去了也沒有人要見你,也不願和你說話,

所以也不願意去參加家祭的那些儀式。

13.他就又直接破口大罵我是瘋子神經病,罵我頭殼壞了小孩子姓游他是小孩子的父親,

所以有權利把小孩帶走,我回他說笑死人了,你沒對小孩盡過義務,

你家裡的人也沒對小孩關心過,現在你和你家人有什樣資格來談權力。

14.當時小孩子是有老師保護下在川堂的觀望台有看見其抗告人和我在校門口,

無意願與抗告人見面所以沒過來校門口和我碰面轉回教室吃飯了。

15.抗告人一邊破口髒話辱罵三字經瘋查某,一邊手拿著一個黃色牛皮紙袋動來動去,

腳步移動往我靠近,我回應他說:你忘恩負義,你們家人對三個孩子從來也不聞不問,

你更從沒盡過一點為人父親的義務責任現在有什麼資格來談權力。

16.因為當時屬於學校用餐時間跟準備午休時間還有學生都在川堂停留,

而抗告人和我爭吵音量過大所以在場的那位男老師怕引響到學生午休,

就口頭勸阻希望不要在校門口爭執有事好好談避免引想學生的休息,

不料抗告人不聽該老師勸阻又開始破口辱罵我,

手中的黃色牛皮紙袋胡亂揮動拿著胡亂動,

造成拿黃色牛皮紙袋的那隻手撞擊到我的左眼,左肘,左肩,

我對抗告人連叫了三次你幹嘛又動手打我,還對抗告人說像你這種人的行為真是丟死人。

17.男老師當時並沒看到抗告人的肢體動作已經傷造成我的傷害,

因為老師一邊看著川堂的學生,一邊直勸阻抗告人和我有事好說,

別在學校門口這樣起爭執不好看,抗告人不但不聽勸阻還是繼續粗暴言語侮辱我,

還是拿著手中的黃色牛皮紙袋胡亂揮動,一霎那間我的眼睛又一陣疼痛難受,

男老師問我要不要馬上報警我就回老師說不要,

因為怕這種事情發生讓小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恥笑。

18.我對著抗告人說了有膽我們警察局說,抗告人也說好啊,

結果就先開著一台銀色豐田的轎車離開,結果他並沒有去立德派出所,

只有我到達立德派出所做筆錄那時候已經過中午一點多了做完筆錄後,

警察也好心的提醒我一定要去看醫生。

19.當天抗告人身上酒味濃厚,害怕又跟之前一樣利用小孩子的生命安全來逼迫我,

所以提出一起到派出所處理清楚,所以在男老師協助下勸阻了抗告人的糾葛,

不情願地開著銀色的豐田轎車離開,從仁和路直走右轉往台x路方向去,

而我騎機車隨後前往立x派出先所製作筆錄,本以為抗告人會到達派出所,

結果並沒有看見抗告人,我做完筆錄後因為眼睛真的很痛,

即前往x愛醫院掛眼科急診,碰巧急診室眼科沒急診,

所以x愛醫院急診室櫃台小姐告知前往就近的中x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掛急診檢查受傷狀況。

20.到達了中x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掛急診檢查受傷狀況做了眼睛的檢查,X光照射,

傷口的敷藥,並在醫院急診室留院觀察,直到因為小孩子要放學回家了,

怕小孩子會害怕擔心,就詢問護士可不可以幫我問醫生能否先行辦出院回家,

後來醫生過來看了看說怕我身體有突發異狀,

如果我要自己要求先辦出院就有人來幫我簽切結書,

所以就打電話請了給我做工作的老闆幫我簽了提早出院切結書,

拿了藥還有回診預約單,醫院診斷證明書就回家休息了,有就醫紀錄可查證。

21.抗告人學歷高中職畢業,家庭背景條件遠遠超越我很多,

我只有國小畢業娘家背景條件不及抗告人,身體狀況也不穩定,

因為曾有過家庭暴力的婚姻,又後續被抗告人多次的暴力相對下長期厭食生不如死,

靠著不願失去小孩子的意志力下廳社工的安排前往醫院就醫按時回診,

幾年來存活在黑暗的生活中期待黎明何時能出現,

如今在離婚前抗告人已經將銀行債務約有兩百多萬債務權轉移我名下,

民間債務我為他擔保有五十多萬,

抗告人原本離婚協議條件註名,每個月支付三萬元及兩萬元,

來協助處理債務和小孩子扶養生活費就學所需費用,

條件有附註我不得婚嫁如有再婚嫁協議則自動失效,

我堅守條約照顧扶養著三個小孩直到現在,三個小孩都是健康快樂的在過生活。

22.自從民國96年3月23日離婚那時候,小孩子才最大的女兒才小學一年級,

二女兒小兒子都還在讀幼稚園直到現在,已經10年多了,

每次我一提要求提告人履行合約,最後得到的都是辱罵和暴力相向,

一再隱忍抗告人只是不想三個小孩子心靈上留下了陰影,

誰知抗告人如此不負責任又含血噴人之行為,三個小孩子逐漸成長也懂事貼心,

三姊弟都可以互相保護彼此照顧彼此生活跟安全狀況。

原本以為政府社會單位的協助,警察局單位、法院有法律的規範,

能夠來保護我和三個孩子能再撐個五年三個小孩子都滿20歲了,

可以真正脫離抗告人的糾纏不必一直活在原本即將淡忘的家暴陰影。

23.離婚到現在100多個月來,堅信法律的保障本來一定能成為我母女四人生命燈燭,

現在卻變成不是一張保護令就能選擇保生存權利的,怪不得常言道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誰叫我沒錢沒背景,只好靠自己了。

如果一張保護令能救我和三個小孩子的命,能保住我三個和孩子的安全,

98年的保護令到期後他就不會有再陸陸續續的事端,

早知道他是一個連家裡親人都怕被他連累的惡魔,

當年我就不應該相信他給他機會來一次又一次的傷害我母子四人,

也不用到現在還是過著心驚膽跳的日子了。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號 具狀日期 202160722     修飾編輯  喆林 20160808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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