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s41327 的部落格
(
新版
)
首頁
文章創作
個人相簿
訪客簿
作家簡介
加入好友
|
推薦此部落格
|
加入我的最愛
|
訂閱最新文章
作家:扣1分
作家
扣1分
文章推薦人
(1)
扣1分
其他創作
‧
新加坡e大賞--楊宗緯獲三項大獎
‧
穩住
‧
【影音】20090216娛樂百分百/楊宗緯參加張學友歌唱大賽
‧
小蝦米對抗大鯨魚(3)~力量
‧
【影音】2009/02/04楊宗緯年代新聞專訪、聚焦360度
‧
20090205楊宗緯許安進訴訟開庭整理
‧
許安進違約事由說明書
‧
許安進對於楊宗緯不實負面新聞的《超不負責任》處理態度
‧
許安進違約大全
‧
[恭喜]新加坡2008華語專輯銷售榜 楊宗緯得第七名
最新創作
‧
[20090505新聞] 展現東方新魅力 鴿女們挺偶像預備秀
‧
5/8.5/9.錯過終生遺憾的旗袍趴(本初爺爺等等我的小旗袍~燕姿我來了!)
‧
我的無名部落格
‧
正式閉關了
‧
環遊薰衣草森林
字體:
小
中
大
20090205楊宗緯許安進訴訟開庭整理
2009/02/06 15:01:58
瀏覽
282
|回應
0
|推薦
1
審判長:一名(因為今天是準備庭,審判長之工作是協助兩造整理案件爭點,釐清證據提出與調查證據之討論,以確定未來訴訟進行方向,並非實際就案件內容審理,故只需要一名審判長,即大家通稱之「法官」。)
原告楊宗緯之代理人:賴律師與詹律師兩位一起出庭
被告許安進之代理人:楊律師未出席,由楊律師複委任之周律師出席
今天整個開庭的時間約是27分鐘左右。第28庭很小,旁聽席只有16個位子。許多鴿子是站在門口聽。
壹、法官認為楊宗緯可以自行接通告:
一開始是由審判長說明合約確實約定雙方得單方終止,並詢問原告律師,本案之確認利益為何?因為提起確認之訴是要有提出的利益才可以提出。審判長認為如果原告確信自己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其實可以自行接通告,等被告提出違約的訴訟。
詹律師說明主要是希望及早確認合約已經終止,對於未來原告需要接洽新的工作比較不會受到接洽廠商之質疑。且被告其實已經另行提出假處分的聲請,訂於明天開庭,所以被告已經有實際動作要攔阻原告繼續演藝工作。
小結:審判長認為原告得自行接洽新的工作。
貳、法官認為本案無須調解
接下來,審判長詢問被告律師,為何於開庭前未準備答辯狀?
周律師回覆本次他接受委任的時間非常匆促,答辯狀來不及準備。我們希望調解。因為日前已接到廠商的存證信函,針對本訴訟如無法進行調解,很難對於已經簽署代言合約的廠商進行交代,故希望能進行調解。另外,針對原告起訴書中要求概括性調查被告的帳務資料,被告認為範圍太廣,牽涉個人帳目,不願接受,我們可否自行提出?
小結:審判長認為如果能夠調解早就調解了,我不會把本案改送調解,我認為被告是且戰且走。代言廠商之處理方式不在今天討論範圍。至於要求清查所有帳務資料如果認為不合理,應該要提出更明確的說明。比方說你們公司旗下的藝人總共有多少個?原告的收入大概佔多少比例?如果你們明明簽了一個金雞母,卻說他的收入只占本公司收入的十分之ㄧ,那就不是很恰當。
不過審判長也提醒原告,其實你們提出被告違約的事項非常多,如果你們希望訴訟可以趕快結束,應該要集中火力只提最容易證明的違約事項,因為通常牽涉到帳務方面的証明,在訴訟上會非常花時間。這點請考慮進去。
這裡賴律師有補充說明,因為合約中有明訂特許公司的收入的拆帳條款,所以認為釐清帳務有其必要性。
參、法官認為許安進確實違約
與兩造的律師進行以上討論之後,審判長再跟兩造律師確認一下雙方均不爭執的事實點:
1. 雙方的經紀合約是從96年11月5日生效到98年11月4日止,共兩年。原告並幾次以傳真函與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某些行為已經違反合約規定,要求被告改善。
2. 經紀合約內容如合約書所載明。(也就是說雙方均承認合約的內容與效力)
3. 被告以特許公司名義另行與華納公司簽訂合約,為期是三年,且合約條款中還有針對經紀權作部份的轉讓(台灣10%,海外15%),也就是說,華納公司可以為原告接洽台灣與海外之演出活動,並依該條款收取部份經紀事務報酬。
違約的部份:
審判長在庭上只有念出原告起訴狀中認定違約之條文號碼,詳細違約內容請大家參考「許安進違約事由說明書」。
原告認為被告違反了合約第三條第一、二、四、六、二十項,第五條之第一、七、九項,第九條與第十條。故按照合約第七條與民法之規定終止合約。
肆、法官認為許安進應該放手不應冷凍
審判長在此說明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華納合約部份很明顯違約,已經超過經紀合約期限,藝人的經紀合約是「屬人」性質的合約。雙方之信賴基礎非常重要。如果信賴基礎已經失去,很難再繼續共事,為什麼不放手,還要用冷凍的方式。至於合約提到經紀公司接洽通告都要藝人先同意,或許也應該進一步考量一下,因為有些藝人很乖,可能什麼活動都接,別人不要的通告他也接,說不定還因此就紅了。
這裡賴律師有提出說明:
一、 原告跟一般藝人出道的情形不同。一般的藝人可能是經過經紀公司的訓練與栽培之下才能出道,但是原告在跟被告簽約之前就已經累積了相當的人氣,且當初簽約的特殊的時空背景,雙方爭議極大,最後是在婦援會的協助之下才簽署合約,因此合約內容才會很特別的有要求說接通告之前要得到藝人同意,並進一步要求說合約要修改或轉讓要有婦援會的書面同意。這個條款雖然特別不過當初被告也是同意的,這是很重要的信任基礎。
二、 KTV的部份,賴律師向審判長說明鴿子專輯的銷售成績與專輯歌曲受歡迎的情形與得獎資料,但卻因為被告其他債務之因素,導致該專輯的歌曲無法在KTV播放。對於歌手的行銷與歌曲的傳唱影響極大。
最後詹律師向審判長說明之前嘗試與被告之楊律師連繫之情形,被告有提出可將該經紀約轉讓給其他唱片公司,遭原告拒絕,原告希望可以終止合約,遭被告拒絕。雙方之前的認知差距太大,調解無法有任何共識。
賴律師則表示,若有調解誠意,何必聲請假處分,只要被告同意終止合約,並撤回明天的假處份,則願意與被告協商和平落幕的方法。
審判長認為雙方在調解的基礎上沒有共識,因此要求被告律師在一週內要提出答辯狀,並且對於證據調查之必要性表示意見。並預計還要再開一次準備庭來討論證據的部份,舉證部份討論完畢之後才會交由另外辯論庭的審判長進行審理。
下次出庭時間:3/18日早上十點。
(
|
)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41327&aid=262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