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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26 17:36:51瀏覽250|回應0|推薦0 | |
標題: 在何時承認才不構成偽証罪 發問: 我有個朋友最近收到法院傳票,要為一個貪瀆案當證人身份,結果他在分局檢察官應訊時沒說實情,到檢察署開偵查庭時才說實情這樣是不是已構成偽証罪阿,他這次收到檢察官傳票已變為被告.是不是他已說出實情,還沒等到法院法官開庭這樣就不構成偽証罪阿他也是好心不想害人結果卻害到自己,請瞭解法律的大大幫幫忙謝謝 更新: 但他有捏造事實直到檢察署開偵查庭時才說實情這樣是不是已構成偽証罪阿 最佳解答: 刑法第 一○ 章 偽證及誣告罪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在分局檢察官應訊時沒說實情,到檢察署開偵查庭時才說實情... 只要沒有捏造事實即可 ...被列為被告應為檢察官覺得他也疑似有貪瀆 若真沒貪瀆.證據不足會不起訴的 其他解答: 1、偽證罪之成立前提為供前、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在分局時刑事訴訟法並無具結規定,故就此部分無偽證的問題。 2、在檢察官訊問時,若以證人身分傳喚,而於具結後故為捏造事實而為虛偽陳述,則經檢座查明其證述不實時,有被移送偽證罪的可能。 3、但證人於地檢署再次作證而為完全且正確的陳述,並表明之前為何為虛偽陳述之原因後,原則上檢座不太會去查「偽證」的部分,可先放心。7C4CB18E23D7C5B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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