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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5 16:15:05瀏覽677|回應1|推薦1 | |
喜餅與喜宴的婚姻關係~依照我國民法982條之規定: 結婚必須於公開場合及兩人以上之證人,始完成婚姻完成程序! 既簡單又明白!然而民法有民文規定者依規定; 無明文規定者依地方特殊的風俗習慣行使! 台灣現有的訂婚習慣,也是沿格於從前的習俗! 從前的農業社會比較保守,也沒有機會出外認識異性, 因此媒婆也自然形成一種媒介,兩性的家屬也互相沒有熟識, 所以女兒要嫁出到一個陌生的環境,不免有點擔心受怕的! 因此就設置有禮餅的產物,當男方提親時, 為了讓對方知道女方人多勢眾,就一定會要求幾百盒的禮餅, 已代表女方的不可欺負,平常並不認識權貴, 也會想辦法拜託出來亮亮相,這就是女方的虛張聲勢! 結婚時,由男方作東請客,女方吃了那麼多的喜餅, 結婚後也怕女方凌駕於自家的氣勢,當然喜宴也馬虎不得, 於是男方也會費盡腦汁在籌備喜宴的工作! 結婚的宴上,不難看出多了很多陌生的面孔, 連自家人多不認識的碩老,直廷停的坐在喜宴重要的位置, 席開一百桌算是完美的面子啦! 席間女方也有陪嫁的代表及親人陪同,也好秤一秤對方的分量, 當然男方也會在這時候膨風一下! 婚姻建立在不相信及互相打量之下,甚至於討價還價之中, 雖然碰到事情也有顧忌的功用,百年好合的有之, 同床異夢的也不在少數!這就不同於西方世界的坦白與互信了! 現在為了延遲離婚率的提高,雙方都快要出人命了, 還要來個婚姻惡法,什麼家暴法? 都沒辦法互信互愛了,還用惡劣的法律將婚姻綁住 ,這不就是再增加社會暴力事件嗎? 另一半早已不知蹤影! 還要依民法1001條的夫妻之間有互相共同屢行同居義務的相關規定, 然後還要到法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如若通過才能循此判結, 進行民法1052條的離婚條件進行離婚的訴求! 結婚容易離婚難!結婚不需法院判結, 離婚你可能一生陷於悲慘的噩夢之中! 民法的婚姻篇,實在已不合時宜了,立法院的諸公們,有時間翻出 來看看,有那些需要修正的,找機會公聽一番, 也許你是再造德,千萬不要再有勸合不勸離的不正確心態, 給社會結構一個公平正義,給社會一個 嶄新的婚姻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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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