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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與婚姻關係
2008/04/05 16:15:05瀏覽672|回應1|推薦1

喜餅與喜宴的婚姻關係~

      依照我國民法982條之規定:

結婚必須於公開場合及兩人以上之證人,始完成婚姻完成程序!

       既簡單又明白!然而民法有民文規定者依規定;

無明文規定者依地方特殊的風俗習慣行使!

台灣現有的訂婚習慣,也是沿格於從前的習俗!

      從前的農業社會比較保守,也沒有機會出外認識異性,

因此媒婆也自然形成一種媒介,兩性的家屬也互相沒有熟識,

所以女兒要嫁出到一個陌生的環境,不免有點擔心受怕的!

因此就設置有禮餅的產物,當男方提親時,

為了讓對方知道女方人多勢眾,就一定會要求幾百盒的禮餅,

已代表女方的不可欺負,平常並不認識權貴,

也會想辦法拜託出來亮亮相,這就是女方的虛張聲勢!

      結婚時,由男方作東請客,女方吃了那麼多的喜餅,

結婚後也怕女方凌駕於自家的氣勢,當然喜宴也馬虎不得,

於是男方也會費盡腦汁在籌備喜宴的工作!

結婚的宴上,不難看出多了很多陌生的面孔,

連自家人多不認識的碩老,直廷停的坐在喜宴重要的位置,

席開一百桌算是完美的面子啦!

席間女方也有陪嫁的代表及親人陪同,也好秤一秤對方的分量,

當然男方也會在這時候膨風一下!

     婚姻建立在不相信及互相打量之下,甚至於討價還價之中,

雖然碰到事情也有顧忌的功用,百年好合的有之,

同床異夢的也不在少數!這就不同於西方世界的坦白與互信了!

      現在為了延遲離婚率的提高,雙方都快要出人命了,

還要來個婚姻惡法,什麼家暴法?

都沒辦法互信互愛了,還用惡劣的法律將婚姻綁住

,這不就是再增加社會暴力事件嗎?

另一半早已不知蹤影!

還要依民法1001條的夫妻之間有互相共同屢行同居義務的相關規定,

後還要到法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如若通過才能循此判結,

進行民法1052條的離婚條件進行離婚的訴求!

     結婚容易離婚難!結婚不需法院判結,

離婚你可能一生陷於悲慘的噩夢之中!

民法的婚姻篇,實在已不合時宜了,立法院的諸公們,有時間翻出

來看看,有那些需要修正的,找機會公聽一番,

也許你是再造德,千萬不要再有勸合不勸離的不正確心態,

給社會結構一個公平正義,給社會一個

嶄新的婚姻概念!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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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 . . .
2008/04/05 17:12
一對怨偶的離婚.也許可以造就出兩對佳偶.感情不對盤.是很難用法律來維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