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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21:26:35瀏覽80|回應0|推薦0 | |
反核的選項-推動綠能 全國上下近期為了反核議題,核四是否停工,弄得社會再度出現焦慮不安,抗爭聲不斷,本人希望此刻能呼籲政府有關部門,真心重視綠能的發展,這是替代能源極好的選項。 在環保與石油藏量即將枯竭的兩股趨勢下,發展「綠色能源」已成為世界各國能源政策的軸心。 一般而言,綠色能源包括太陽能、水力能、風力能、海洋能、地熱能、氫能和生質能,也有人稱之為再生能源。它是能夠藉由自然界的循環以產生源源不絕且不會造成環境污染的能源。 綠色能源的優點包括:(1)除一些生質能以外,燃料成本很低。(2)計畫與建造的前置作業時間短。(3)模組廠(modular plant)的尺寸相對較小。(4)相較於化石燃料,可降低對環境的影響。(5)大眾接受度較高。(6)生產潛力分散。(7)不具消耗性資源的基礎。 其缺點則有:(1)投資成本相對較高。(2)有些相關技術較不成熟或商業化程度偏低。(3)地理分布不均勻。(4)有些資源僅能間斷性供應。(5)大眾對於土地利用,生物多樣性及鳥和感官方面的顧慮。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2009年7月8日公布施行,其立法目的在於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依條例規定,經濟部組成「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每年召開會議修訂或檢討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以達條例所明訂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總量為總裝置容量650萬瓩至1,000萬瓩之推廣目標。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特色在於仿德國做法,設置一個以長期且固定的躉購費率之再生能源電能固定價格強制收購制度,並利用獎勵示範及法令鬆綁等方式,加強民眾與企業設置再生能源的誘因。德國一次訂定4年期費率,提供清楚的未來費率規劃,有助於再生能源電業估算投資效益及風險管理,減少投資風險並增加投資誘因 ;我國則採每年檢討一次。此外,經濟部所訂「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係歷經嚴謹審定程序方始完成。審定作業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第1項邀請社會各界充分討論與意見交換市場實際資料之參採與驗證等方式,完成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程序。計算公式所採參數皆以市場實際成交或可佐證數據等資訊,因此所計算的費率水準皆屬於社會各界都可接受之範疇。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在立法院之黨團協商妥協下,沒有承襲德國EEG法案最重要的成功關鍵,即法定固定費率及法定收購年限,而交由十餘位審定會委員決定,他們能否承受利益團體遊說壓力下有效率運作,並吸引優質廠商投入資金與技術進入再生能源生產,令人質疑。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目的是在發展再生能源,但費率委員會再訂定價格時,卻較少以此角度出發,反而賦予再生能源許多包括產業發展、消費者負擔…等許多目標,造成訂價結果都是『全球最低價』讓業者很難存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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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