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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0 01:13:41瀏覽2714|回應9|推薦69 | |
UDN新聞報導: 真的是為愛走百里,台南有一名20歲的年輕人因為女朋友和他分手,他為了要證明自己的愛,他居然從台南白河要走到住在高雄的女友家,從早上就開始走,走了14小時身上都被曬傷,他是又累又渴,就蹲在路邊大哭,最後被警察發現,帶回警局。 跟在員警後面,男子步履躝跚快要走不動了,因為他已經走了近百公里路,再也沒力氣了,最近才跟女友分手的他,為了證明自己的愛,他居然從高雄到台南,在大太陽底下走了十幾個小時。 看了這則新聞,我不知該說什麼,人間自是有情癡,此恨無關風與月。以前我也曾做過傻事,在巷口癡癡地等、在她家樓下傻傻地等、在鳳凰樹下苦苦地等,等到的,是她攙著別的男人的手出現…… 不愛就是不愛,一點強求不得,跟她下跪、向她表白、一天一封情書、買禮物、送鑽戒…沒有用的,女人的心不是水做的,是泥巴、是石頭,求她只是自取其辱(當然啦,如果你是富二代、你是土豪、你家財萬貫、你是台灣首富,那又另當別論,人喚人千聲不語,錢喚人一聲就到,我有沒有說錯? 傻小子,別折騰自己了,跪在地上痛哭喚不回來的,你曬傷了關她屁事,或許她正躺在別人懷裡逍遙著呢,何苦……? 找個真正了解你、尊重你、敬重你的女人去吧,她,不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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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